民法典 40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民法典 40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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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40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中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而对于认定标准,则是规定了“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根据检索的情况,201812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了《关于规范职业放贷人行为的实施意见》,201951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了《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在这两个文件中,对于“职业放贷人”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细化。

   一、主体

  可以成为职业放贷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标准

首先参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标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

其次参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标准:

(一)第一层次的认定标准

1.连续三年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累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20件以上,或者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30件以上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累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者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5件以上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起诉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二)第二层次的认定标准

案件数达到前述第一层次第1、2项规定的一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3.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交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4.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三、后果

如果被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其法律后果为借贷合同无效。其中,借款本金应当全额返还;由于合同无效,不能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同时,对职业放贷人作为原告且本金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税务部

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税问题。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地方法规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实施日期:2019.05.17);

2、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职业放贷人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日期:2018.12.21)

参考案例】

1、(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

冀蓓红

202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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