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37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 37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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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37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情

刘女士出借了一些款项给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用该款项购买了其承建的乙公司发包的工程。之后,甲建筑公司无力偿还刘女士的借款,只能将对乙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刘女士。当刘女士向乙公司主张债权,并主张有优先权时,被乙公司拒绝。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如果是甲建筑公司主张债权,那么因为甲建筑公司是工程的承包人,其可以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利,但是刘女士并不是工程的承包人,其仅享有债权的请求权,不享有优先权。

问题

    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时,优先权是否一并转让?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时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一并转让。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从属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除了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三种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除非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工程价款债权如果在没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能转让时,工程价款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与此同时,因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是专属于承包人人身权利不能转让,因此工程价款债权在转让时,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并转让。

在这里需要提示一下,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包括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如果转让的价款总额中包含有这些费用时,则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适用法律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3号民事裁定书

冀蓓红

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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