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41 职业放贷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民法典 41 职业放贷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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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41  职业放贷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职业放贷人因放贷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接下来,分几个层次进行简述:

首先,对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其次,对“不特定对象”的理解。

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但是对以下三种情形,依旧按“不特定对象”认定:

   1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2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第三,处罚。

对于职业放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最后,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包括利息、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等。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冀蓓红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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