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3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优先受偿吗?
【案情】
甲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与乙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陈先生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向甲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并要求优先受偿。经审理法院查明,该项目实际由陈先生个人承包,陈先生因为没有资质,就挂靠了乙公司,使用了乙公司的资质,最终法院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无效合同。也就此认定陈先生对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就丧失了优先权吗?
【分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是否有效相关。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当施工合同无效时,建设工程价款就丧失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认识,也就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有的法院认为:既然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当然其价款受偿的权利也就不应当优先,故而不支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时,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利是被保护的。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撰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的建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在无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支出,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即便合同无效,认定承包人就该笔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然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符合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
在本案中,只要工程验收合格,陈先生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依旧应当得到支持。
【适用法律】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第040问。
冀蓓红
202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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