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狐律师。
青海玉树一个26岁男子赵先生有一个非常不良的嗜好,就是网上招嫖。他招嫖成功之后,约到宾馆发生性行为,再之后他就威胁失足女性把嫖资还给他,他认为嫖资不合法,不应该支付。
人家不给,他就掏出刀来相威胁,并且把手机里面能转走的钱都转到了他这里,还要求失足妇女给他签一个借条,人家不签,他又提出如果不签就必须第二次发生性行为,二选一,要么签个借条,要么再发生一次性关系。
他先后两次这样对待不同的失足女性,也就是两次犯罪行为,这个事情怎么定性?
首先他说嫖资不合法,这个是对的。嫖资不合法,但是持刀抢劫是犯罪行为,是抢劫罪,这个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他的抢劫罪是成立的,因为他抢了两个失足女性,一共一万多块钱,所以给他一审判的是抢劫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一审结束之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了抗诉,人认为判的不对、不准确,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在二审之中,检察官就证明他其实还犯有强奸罪。被告人的辩解是说,这个性行为是自愿发生的,没有强迫。但是第一次性行为是自愿发生的,那个是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属于违法活动。但是第二次性行为是被迫发生的,是成立强奸罪的。
所以二审人民法院就依法改判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
这个新闻我觉得有必要给大家讲一下,就是他的认识当中的一个误解、一个误区,就是他认为嫖资是不合法的,所以我怎么给他弄回来都行,不对,持刀去要索要的话是抢劫,并且,你付了500的嫖资,你持刀要回来七千多,两个女生要回来一万多,这当然是一个妥妥的铁证如山的抢劫罪。
这个事情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哈哈哈,我开头也听出应该是两个罪名,这小伙真刑啊
小伙,十年青春啊。可惜了
心
人才
这么恶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