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考点速记1

宪法 考点速记1

00:00
10:39

宪法

专题一 宪法的基本理论
[1]宪法是根本法突出表现在:内容方面,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法律效力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方面,宪法最为严格。
[2] 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3]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以规范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其中“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
[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是近代宪法的应有之义,伴随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在无产阶级民主事实出现之后的产物。
[5]宪法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跟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6]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不成文宪法仍具有公民权利保障书和确认民主事实的功能,但其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当。
[7]宪法的直接作用是指宪法规范直接指引人们的守法行动,间接作用是指其通过普通法律具体化进而再指引人们的行动。
[8]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制宪主体只能是“人民”。
[9]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强调唯有人民才享有制宪权的理论家为“西耶士”。
[10]理论上,制宪权不受任何限制。但修宪权的行使要受到“宪法”的约束。
[11]根据有无统一法典形式,可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如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如一六二八年《权利请愿书》)。
[12]依据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与程序”,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前者一般对应成文宪法,后者一般对应不成文宪法。
[13]依据制宪主体的不同,可将宪法区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如一二一无年《自由大宪章》、一八三零年《法国宪法》)。
[14]我国的制宪机关只有1954年一届人大的一次会议,后续所有的人大,都只是修宪机关。
[15]1988年宪法修改共产生了2条修正案,增添了“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与“允许转让土地的使用权”的内容。
[16]1993年宪法修改产生了9条修正案,包括“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等内容。
[17]1999年宪法修改产生了6条修正案,包括“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内容。
[18]2018年宪法修改产生了21条修正案,主要包括“科学发展观”“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和“和谐美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监察委员会”等新型词汇。
[19]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以及权力制衡原则。
[20]人民主权原则中的主权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即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一般被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1]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反映基本体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22]法治原则要求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的要求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其核心是“依法治国,反对特权”。
[23]法治原则要求有三: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和司法独立。
[24]宪法有以下四方面功能:确认国家最重要和根本的问题(确认)、保障人权和民主制度(保障)、限制国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限制)、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各种利益(协调)。
[25]宪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典(不成文宪法国家无)、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我国无)、国际条约 。
[26]宪法性法律指以宪法问题作为规定对象的一般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就是宪法;在成文宪法国家,指为了成文宪法典实施而制定的法律。
[27]宪法惯例指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守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28]宪法惯例无具体法律形式,不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主要依靠政治人物的自觉与公共舆论来实施。
[29]宪法判例即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30]宪法规范即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以宪法上的“权利合义务”为内容。
[31]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主要包括:(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机关内靜的关系。
[32]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体现在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
[33]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包含三方面:一是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二是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4]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即宪法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其规范表述具有高度概括的特点。
[35]宪法规范的纲领性:宪法规范不仅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也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指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
[36]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37]宪法附则的法律效力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
[38]作为保持宪法权威性的必然要求,“高度稳定性”也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
[39]宪法规范可分类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40]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41]依其不同的作用,确认性规范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
[42]禁止性规范又称强行性规范,是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
[43]权利义务性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44]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包括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全国人大延长任期的规定、也包括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宪法典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
[45]宪法的领土效力:作为根本大法,宪法作为一个整体适用于一个主权国家的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
考点速判答案
1、宪法判例在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均有。中国没有宪法判例。
2、2004年宪法修改产生了14条修正案,包括“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3、权力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4、制宪机关是为完成制宪活动而专门成立的临时组织,本身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制宪权的主体是人民。
5、现行的1982年宪法经历了五次部分修改。
6、我国对于国际条约能否作为宪法的渊源的问题没有明确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