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点速记14

刑事诉讼法考点速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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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七 死刑复核程序
[570]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57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572]如果二审法院恰好是复核死刑的法院,二审程序即为死刑复核程序,不用在二审程序之外再单独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也惯称为“二审带复核”。
[573]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死刑复核结果“应当”通报最高检。
[574]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理,没有人民陪审员。检察人员谈不上出1监督,只能通过书面审查、提出意见、讯问、听取等方式进行监督。
[57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事实不清,发回。新的事实,发回。违反程序,发回。全都正确,直接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576]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77]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
[578]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因“新事实”与“不该死”的情形外,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579]与最高院复核死立执不同,高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对于(1)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或者量刑错误;(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复核期间出现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形,应当或者可以依法改判,并非必须发回重审。
[580]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8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专题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582]若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依法办理。
[583]若直接向生效法院同级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生效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584]申诉失败后找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585]不论申诉是何种理由,都不能停止生效裁判的执行。
[586]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587]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
[588]申诉经过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严重错误可能的除外。
[589]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590]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591]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592]法院对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593]超过法定期限向法院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申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59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具有法定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595]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596]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597]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598]再审适用原审程序。原审一审,还用一审。二审、提审,全用二审。
[599]除“检察院抗诉”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注意]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没有例外。
[600]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60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602]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603]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604]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605]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考点速判的答案
167、对于生效裁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委托)律师(代为)都可以提起申诉。
168、申诉应当由检察院的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169、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170、原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没有例外。
171、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72、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案件审理。申诉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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