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后段了,接下来可能是《法理学》。
专题二十三 缺席审判程序
[692]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缺席审判有两个前提,缺一不可:送达及不来。
[693]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应当送达给被告人。起诉书副本还应当送达被告人近亲属。
[694]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两人参加诉讼。
[695]缺席审判的案件应当保障辩护权,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96]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
[697]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698]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注意]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单独上诉资格。
[699]对于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700]“国恐贪”中,对于“国恐”案件,需要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能缺席审判: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最高检检察长决定)
[701]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702]缺席审判的“国恐贪”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的,既可在基层法院一审,也可在中级法院一审。
[703]缺席审判的被告于审理中到案的,应当重新审理;生效后到案的,应当“交付执行”
[注意]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专题二十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704]违法所得包括:赃物,孳息,本人工具。
[705]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706]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申请”。
[707]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由犯罪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708]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注意]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后,法院不是开庭审理,而是要先发公告。
[709]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710]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口诀]有人来,应开庭。没人来,可不开。
[711]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原则上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如在公告期限外提出,能合理说理的,也准许参加诉讼。
[712]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713]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7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注意]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715]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专题二十五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716]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采取强疗措施。
[口诀]公暴继定。
[717]强疗程序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718]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719]强疗程序的审理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720]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疗申请书。
[721]强疗程序的启动,要么依据检察院申请,要么依据检察院公诉,两者必居其一。
[722]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723]强制医疗案件中,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曰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724]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725]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注意]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以精神病人家属能否看管为前提。
[726]法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727]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2日”起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728]检察院对强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20日以内向“作出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
[729]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注意]强制医疗机构无权解除强制医疗。法院才有权批准。
[730]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初次申请不受限,后续申请隔半年。
[731]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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