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历史-7

第二部-历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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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人的风俗十分接近东方的风俗,然而他们不实行一夫多妻制。人们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事实上,维持一个内宫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只有奢侈的所罗门【注】,只有《一千零一夜》中的苏丹,只有国王、首领、富有的地主,才能够给自己提供广大后宫的奢华;一般人满足于拥有三四个女人;农民很少有超过两个妻子。另外—除了在埃及,那里没有特殊的土地所有制—力图原封不动地保持财产,导致长子对父亲遗产享有特殊权利;女人之间的等级由此建立起来,主要继承人的母亲拥有远高于其他妻子的尊严。如果女人也拥有财产,有陪嫁,对她的丈夫来说,她是一个人,把他与她联系起来的纽带既是宗教的,也是排他的。也许由此出发,建立起只承认一个妻子的习俗,事实上,希腊男公民也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因为他能够在城市的妓女和内室的女仆那里满足他的欲望。狄摩西尼【注】说:“我们有提供精神享受的高级妓女,有提供感官享受的小妾,还有给我们生儿育女的妻子。”在主人的妻子生病、不适、怀孕或者分娩后恢复期间,小妾便在主人床上代替他的妻子;这样,从内室到后宫,差异并不是很大。在雅典,女人被关在她的房间里,法律规定她受到严厉的束缚,由特别法官监视。她一辈子都要受到不断的监护;她处于她的监护者的权力之下:要么是她的父亲,要么是丈夫,要么是丈夫的继承人,这些人都不在时,是由政府官员代表的国家;他们是她的主人,他们拥有她,像拥有一件商品,监护者的权力同时扩展到人和财产上;监护者可以任意转让他的权力:父亲将女儿过继或出嫁;丈夫可以休妻,把她让给一个新丈夫。但希腊法律保证女人有一笔嫁妆,用来维持她的生活,如果婚姻解除,这笔嫁妆要全部归还她;在很少见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女人提出离婚;但社会给予她的只有这些保障。当然,全部遗产归于男孩子们。陪嫁不代表通过血统获得的财产,而是一种监护者必须承担的费用。由于可以利用陪嫁,寡妇不再被看做丈夫继承者手中可继承的财物,她回到父母的监护下。



建立在父系亲属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缺少男性后裔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继承。希腊人设立了父系族内通婚:女继承人应该嫁给她父系中最年老的亲属;这样,她的父亲遗留给她的财产,转移到属于同一群体的孩子身上;女继承人不继承财产,而仅仅是一部生产继承者的机器;这种习俗把女人完全置于男人控制之下,因为她自动地被送给她的家族男性中的头生子,这个人往往是一个老人。

既然对女人的压迫其根源在于延续家族和保持财产原封不动的意愿,如果她摆脱家族,她就摆脱了这种绝对的从属状态;如果社会否认私有制并拒绝家庭,女人的命运就会大大改善。共同体制度占据优势的斯巴达【注】是唯一一个这样的社会:女人几乎受到与男人同等的对待。姑娘像男孩子一样成长;妻子不关在丈夫的家中,她的丈夫只允许对她进行夜间短暂的拜访;他的妻子不怎么属于他,另一个男人用优生学的名义可以要求同她结合,通奸的概念本身在遗产消失的同时也消失了;所有的孩子共同属于整个城市,女人也不专门侍候一个主人:或者反过来,可以说,公民既不拥有自己的财产,也没有专门属于自己的后代,所以也没有妻子。女人忍受怀孕的束缚,就像男人遭受战争的束缚一样。但是,除了完成这个世俗的责任以外,没有任何束缚限制他们的自由。


在上文刚刚谈到的自由女人和生活在氏族内部的女奴之外—家长对女奴有绝对的所有权—在希腊还有妓女。原始民族实行宿娼,将女人出让给过路客人,这其中可能有神秘的理由。原始民族还实行神圣卖淫,目的在于释放生育的神秘威力,有利于集体。这种习俗存在于古代。希罗多德转述说,在公元前五世纪,每个巴比伦女人应该在她的一生中有一次在宁利尔神庙献身于一个外邦人,换取一枚钱币,交到神庙的金库里;然后她回来生活在圣洁之中。宗教卖淫在埃及的“舞女”和印度寺院的舞蹈女子身上延续至今,后者构成了受尊敬的从事音乐和舞蹈的女子的阶层,但是在埃及、印度、西亚,神圣卖淫往往会过渡到合法的卖淫,僧侣阶层在这种交易中找到一种发财致富的手段。在希伯来人中,甚至有捐纳的妓女。在希腊,尤其在海边、海岛和城邦,有许多外国人到来,那里耸立着一些神庙,可以看到“款待陌生人的年轻姑娘”,正像品达【注】所说的那样:她们收到的钱用于宗教崇拜,就是说,给教士以维持他们的生活。事实上,是在虚伪的形式下利用—尤其在科林斯【注】—水手和游客对性的需要;这已经涉及捐纳卖淫。是梭伦把它设立为一种制度。他购买亚洲的女奴,把她们关在雅典的维纳斯神庙附近的妓院中,离港口不远,交给“淫媒”管理,他们负责保证这个机构在财务上运转;每个妓女领工资,全部利润归国家。后来开辟了“kapailéia”,这是私人的妓院,红色的阴茎被用做招牌。不久,除了女奴,底层的希腊女人作为寄宿者收容其中。妓院被看做非常必要,以致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处所。但妓女臭名昭著,她们没有任何社会权利,她们的孩子不必供养她们;她们要穿一套五颜六色的特殊服装,装饰着花枝,头发染成藏红色。除了被关在那里的女人,还有一些自由妓女,可以把她们分为三类:与今日有牌照的妓女一样的妓院妓女;舞女和吹笛女组成的艺妓;一般来自科林斯的半上流社会的高等妓女,她们与希腊最显赫的男人有公开的关系,起着现代“上流社会女人”的社会作用。第一类妓女大多是被解放的女奴或者底层希腊姑娘,她们受到从事淫媒业者的盘剥,过着可悲的生活。第二类妓女由于她们的音乐才能,常常会发财致富,最著名的是拉米亚,她先是托勒密一世的情妇,然后是战胜他的马其顿国王德米特里一世【注】的情妇。至于最后一类妓女,大家知道,有好几个因她们的情人而闻名。她们有人身自由,拥有财产,聪明,有教养,是艺术家,男人被她们所迷惑,受到另眼相看。由于她们逃离家庭,处于社会之外,她们也摆脱了男人,她们可以被男人看做同类人,几乎平起平坐。在阿斯帕西娅、弗丽内、拉伊丝【注】身上,确立了被解放的女人对老实的家庭主妇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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