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历史-10

第二部-历史-10

00:00
23:00

基督教意识形态大大助长了对女人的压迫。在《福音书》里也许有一种仁慈的气息,既惠及麻风病人,也惠及女人;小人物、奴隶和女人最热切地关注新法律。在基督教早期,当女人屈从于教会的枷锁时,她们相对受到敬重;她们在男人身边表现得像殉教者一样;但她们只能以次要身份参加祭祀;“女执事”只允许完成世俗的任务:照顾病人、援助穷人。如果说婚姻被看做要求互相忠实的一种制度,那么也很显然,妻子应该完全附属于丈夫:通过圣保罗【注】,激烈反对女性的犹太传统确立了。圣保罗嘱咐女人要谦让和克制;他把女人附属于男人的准则建立在旧约和新约之上。“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并且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另一处:“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在这种肉体受到诅咒的宗教里,女人被看做魔鬼最可怕的诱惑。德尔图良【注】写道:“女人,你是魔鬼之门。你说服了魔鬼不敢正面攻击的人。正是由于你,天主之子不得不死去;你本应总是身穿丧服和破衣烂衫滚开。”圣安布罗斯【注】:“亚当被夏娃引向犯罪,而不是夏娃被亚当引向犯罪。被女人引向犯罪的那个人,她把他当做君主是正确的。”圣约翰·克里索斯托【注】:“在一切野兽中,找不到比女人更有害的了。”当四世纪教会法产生时,婚姻被看做是对人类弱点的一种让步,与基督的完美是不相容的。圣哲罗姆【注】写道:“让我们手握斧头,从根部将结婚这棵不结果实的树砍掉吧。”从格列高利六世【注】起,当教士被迫过单身生活时,女人的危险性受到更严厉的强调:所有教父都宣布女人卑劣。当托马斯·阿奎那声称女人只不过是“偶然的”、不完美的存在,是一种失败的人时,他是忠于这个传统的。“男人是女人的头,正如基督是男人的头一样,”他写道,“女人注定在男人的控制下生活,不具备她的首脑的任何权威,这是始终不变的。”因此,教会法除了嫁资制以外,不承认任何婚姻制度,而嫁资制使女人无能和一事无成。不仅禁止女人做男性的祭礼,而且禁止她在法庭作证,人们不承认她作证的价值。罗马各代皇帝渐渐受到教父的影响;《查士丁尼法典》【注】赞美作为妻子和母亲的女人,但要让她屈从于这些作用;女人的无能并非由于她的性别,而是由于她在家庭中的处境。离婚是被禁止的,规定婚姻要举行公开仪式;母亲对她的孩子们拥有同父亲一样的权威,她对他们的财产有同样的继承权;如果她的丈夫去世,她便成为他们合法的监护人。韦利奥斯·帕特库洛斯提出的元老院法令被修改:今后,她可以为第三方缔约,但她不能替丈夫缔约;她的陪嫁变成不得转让,这是孩子的财产,她不得使用它。



在被野蛮民族占领的土地上,与这些法律并行不悖的是日耳曼的传统。日耳曼人的风俗是特殊的。他们只有在战争时期才有首领;在和平时期,家庭是一个自主的群体;看起来,它是建立于母系血统和父系制氏族的部落的中间状态;母亲的兄弟与父亲有同样权力,两者对他们的外甥女和女儿有着同她丈夫同样的权威。在一切权力都以暴力为根源的社会里,女人事实上是完全没有权力的;但是,人们承认她有权,这是她所附属的家庭权力的双重性向她保证的;她虽受奴役,却受到尊敬;她的丈夫买下她,但这购买的代价构成她亡夫的遗产,也属于她;另外她的父亲给她陪嫁;她能继承父亲部分遗产,在她的父母被杀害的情况下,由凶手支付一部分妥协金。家庭是一夫一妻制,通奸受到严厉惩罚,婚姻受到尊重。女人始终是受监护的,但她与丈夫紧密相连。塔西佗【注】写道:“在和平时期,在战争时期,她分享他的命运,她同他一起生活,她同他一起死去。”她参加战斗,将食物捎给战士,亲临战场鼓励他们。她成了寡妇以后,她的亡夫的一部分权力转移给她。由于体力差显得柔弱,不被看做是道德低下的表现。有些女人是祭司,预言者,这使人设想,她们受到比男人更高的教育。稍后在继承时,在归于女人的物品中,可以看到首饰和书籍。


正是这个传统延续到中世纪。女人绝对从属于父亲和丈夫,在克洛维时代【注】,监护制一辈子压在女人身上;但是法兰克人摒弃了日耳曼人的贞洁观念,在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注】时期,是多配偶制占据主导地位;女人结婚不要求得到她的同意,丈夫对她有生杀予夺之权,可以随意休掉她;像女仆一样对待她。她受到法律保护,但她是作为男人的财产和孩子们的母亲才受到保护。没有证明便把她称做“妓女”,是一种侮辱,要支付高于对男人一切侮辱十五倍的罚款;劫掠一个已婚女人等罪于杀死一个自由男人;握住一个已婚女人的手或臂膀,要罚款十五至三十五苏;禁止人工流产,否则罚款一百苏;杀死一个怀孕女人,要付出四倍于杀死一个自由男人的罚款;证明自己有生育能力的女人的价值是一个自由男人的三倍;但是,当她不能再做母亲时,她就失去所有价值;如果她嫁给一个奴隶,她就不受法律保护,她的父亲可以杀死她。她作为人没有任何权利。然而,当国家变得强大时,我们看到和罗马相似的变化:对没有权力的人,也即孩子和女人的监护,不再是家庭的权力,而变成公共的负担;从查理曼【注】时代起,压在女人身上的“监护权”属于国王;起先,他只有在女人失去她的自然监护人的情况下才加以干预;随后,他逐渐夺取家族权力;但这种变化并没有带来法兰克女人的解放。监护制对监护人来说变成一种负担;他有责任保护他的受监护人,这种保护对她来说像之前的奴役一样。



当封建制在中世纪早期摆脱了动荡,终于形成时,女性的状况显得十分不稳定。当时封建权利的特点是,在领主权和财产权、公共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存在混乱。这就解释了女人被这种制度左右、轮流处于忽低忽高的地位中。先是她的一切个人权利被否认,因为她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事实上,直到十一世纪,秩序建立在唯一的权力之上,财产建立在武器的多少之上。法学家们说,采邑是“一块以武力为代价获得的土地”;女人不能掌握封建领地,因为她不能保卫它。当采邑变成世袭和财产时,她的处境改变了;可以看到,在日耳曼人的法律中,残留着母权制:在缺乏男性继承人时,女儿可以继承。由此,大约在十一世纪,封建制度允许女性继承。但兵役总是要求封臣来承担;女人的命运并没有因她变成了继承人而得到改善;她需要男性的监护人;是丈夫起着这种作用,是他得到封地,支撑着采邑,享用财产的收益。像希腊的父系族内通婚,女人是领地转让的工具而不是它的拥有者;她没有因此获得解放;可以说,她被采邑吞并了,她属于不动产。领地不再是古罗马氏族时代那样的家庭物品,它是领主的财产,而女人也属于领主。是他为她选择丈夫;当她有了孩子时,她把他们给予他而不是给予她的丈夫,他们将是保卫他的财产的封臣。因此,她是领地的奴隶,而且通过强加给她的丈夫的“保护”,成为这个领地的主人的奴隶,极少时代比此刻她的命运更艰难了。一个女继承人,是一块土地和一座城堡,求婚者互相争夺这个猎物,当父亲或领主把少女作为礼物送给某个男爵时,她有时只有十二岁或者更小。多结几次婚,对一个男人来说就是增加他的领地;因此,休妻的情况大量存在;教会伪善地允许这样做;亲属之间通婚一直到第七亲等都被禁止,亲属是以精神关系如教父—教母的关系和血统关系来确定的,但人们总是找到某个借口来加以废除;在十一世纪,大量妇女被休掉四五次之多。女人当了寡妇应该马上接受一个新主子。在武功歌【注】中,可以看到查理曼将他在西班牙战死的贵族的所有寡妇成批再嫁的场面;在《吉拉尔·德·维埃纳》【注】中,勃艮第公爵夫人亲自向国王提出要求,嫁一个新丈夫。“我的丈夫刚去世,但服丧有什么用呢?……请给我找到一个强大的丈夫,因为我很需要他来保卫我的土地。”大量史诗给我们指出,国王或者君主暴虐地处置少女和寡妇。也可以看到丈夫颐指气使地对待作为礼物送给他的妻子;他虐待她,打她耳光,揪她的头发,殴打她;在《博韦人的习惯法》中,博马努瓦尔【注】所要求的一切,就是丈夫“理智地惩罚”他的妻子。这种武士文明对女人只有蔑视。骑士不关注女人,对他来说,他的坐骑是有价值得多的宝库;在武功歌中,总是少女向年轻人示爱;结婚以后,又要求她们单方面的忠实;男人不将她们与自己的生活相结合。“当一个骑士要比武时去向一个贵妇讨主意,就该受到诅咒。”在《雷诺·德·蒙托邦》【注】中,可以读到这段粗鲁的喊叫:“回到你们色彩缤纷、金碧辉煌的内室去吧,呆在阴暗中,喝酒、吃饭、刺绣、给丝绸染色,但不要管我们的事。我们的事是用利剑和利刃去搏斗。别说话了!”女人有时分担男性艰苦的生活。少女时,她已经精通各种身体训练,她骑马,带着鹰隼打猎;她几乎不接受任何教育,毫无廉耻心地长大,是她在城堡里接待客人,照料他们吃饭、沐浴,侍候他们,帮助他们就寝;成为人妻后,有时她要追逐野兽,完成长途跋涉和困难的朝圣;当丈夫在远方时,是她保卫领地。人们赞赏这些城堡女主人,称呼她们为“悍妇”,因为她们就像男人一样做事:她们贪婪、忘恩负义、残忍,她们压迫自己的仆从。史书和传说给我们留下对其中几个女人的回忆:城堡女主人奥比让人建造了一座比任何主塔更高的塔楼,然后立马砍下了建筑师的头,以便保住她的秘密;她把丈夫赶出领地,他偷偷地回来,杀死了她。马比耶是罗杰·德·蒙哥马利的妻子,以将她的领地中的贵族贬为乞丐为乐,他们砍下她的头,报了仇。朱利安娜是英格兰的亨利一世的私生女,保卫布勒特伊城堡,引诱他中埋伏,为此,他严厉地惩罚她。然而,这样的事例是异乎寻常的。一般说来,城堡女主人在纺织、做祷告、等待丈夫归来的百无聊赖中度日。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