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历史-11

第二部-历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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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时常认为,十二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南部地区产生的骑士爱情,会改善女性命运。对于它的起源,就有好几种论断互相对立:据一些人看来,“骑士爱情”来自于女主人与她的年轻仆从的关系;另外一些人将骑士爱情与纯洁派异端和圣母崇拜联系在一起;还有些人认为世俗的爱情来源于一般对天主的爱。人们不太肯定,爱情法庭是否存在过。可以肯定的是,面对有罪孽的夏娃,教会赞扬救世主的母亲,对她的崇拜变得如此重要,以致可以说,在十三世纪,天主变成了女人;一种女人的神秘主义因而在宗教方面发展了。另外,城堡生活的闲散使贵妇们周围盛行交谈、彬彬有礼、诗意相交织的氛围;有文化气质的女人,如瓦伦蒂努瓦的贝阿特丽丝、阿基坦的埃利诺和她的女儿法兰西的玛丽【注】,纳瓦拉的布朗什和许多其他贵妇,吸引着诗人,让他们寄住家中;先是在南方,然后在北方出现文化兴盛,使女人获得新的威信。骑士爱情常常被描绘成柏拉图式的爱情;克雷蒂安·德·特鲁瓦【注】也许是为了取悦他的女保护人,将通奸从他的故事诗中排除了,除了朗斯洛和格妮艾芙【注】的爱情,他不描绘其他有罪的爱情;但事实上,由于封建体制中的丈夫是一个监护者和暴君,女人便在婚姻之外寻找情人;骑士爱情是对正统风俗的野蛮的一种补偿。“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在古代是在社会之外才有,”恩格斯指出,“中世纪是从具有性爱萌芽的古代世界停止的时候开始的,即是从通奸开始的。”【注】实际上,爱情具有的这种形式,与婚姻制度延续的时间一样长。



事实上,即使骑士爱情缓解了女性的命运,它也不能深刻地加以改变。并非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和诗歌导致妇女的解放;在封建时代末期,正是由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女人获得了一点地盘。当王权的至高无上强加到封地领主身上时,领主便失去了一大部分权力,特别是逐渐取消了领主决定他的封臣的婚姻的权力;与此同时,剥夺了封建监护人享有他监护的女子的财产的权力;失去了依附于监护的利益;当采邑的义务约减到金钱补偿时,监护本身也消失了;女人不能保证服兵役,但她可以像男人一样用金钱来补偿;于是采邑只是一种普通的财产;再没有理由让两性不受到平等的对待。事实上,在德国、瑞士、意大利,女人仍然要屈从于不断的监护;但根据博马努瓦尔的话来看,法国同意“一个姑娘与一个男人等值”。日耳曼传统将一个保护人给女人做监护人,当她不再需要保护人时,她就免去监护人;作为女性,她不再因无能而受打击。无论单身或成了寡妇,她都有男人的一切权利;财产使她具有最高权力:她拥有一个采邑时,便治理它,这意味着她有判决权,她签订协议,她颁布法律。甚至可以看到她起军事上的作用,指挥军队,参加战斗;在贞德【注】之前,就有女兵,即使这个奥尔良少女令人惊讶,但她并没有引起反感。


然而,有那么多的因素联合起来反对女人独立,它们从来没有一起被废除,虽然体力上的虚弱不再起作用了,但是在女人结婚的情况下,她的从属状态仍然对社会有用。因此,在封建制度消失时,丈夫的权威依然保存下来。可以看到这种悖论延续至今:最充分地结合到社会中的女人,是拥有最少特权的女人。在世俗的封建形式中,婚姻保持着同军事封建制时期一样的面貌:丈夫仍然是妻子的监护人。当资产阶级形成时,它遵守同样的法则。在习惯法和封建法中,只有在婚姻之外才有解放;少女和寡妇有着与男人同样的权利;但在结婚后,女人便处在丈夫的监护和监管中;他可以殴打她;他监视她的品行、她的关系、她的通信,他不是根据婚约而是由于结婚的事实本身,掌握她的财产。博马努瓦尔说:“由于结了婚,双方的财产因婚姻而成为共同的,两者共同监管财产。”这是因为财产的利益要求贵族和资产者只让一个人去管理。这并不是因为女人被视作根本无能,才让妻子从属于丈夫,当没有什么与此相悖时,人们承认女人能充分发挥她的能耐。从封建社会至今,已婚女人被无情地牺牲给私有制。有必要指出,丈夫掌握的财产越多,这种奴役就越严格,在有产阶级中,女人的附属总是最具体;家长制家庭至今仍然在富有的地主中残存;男人在社会方面和经济方面越是强大,他便越有权威起着家长的作用。相反,双方赤贫倒使夫妻关系变成互相依存的关系。既不是封建社会也不是教会解放了妇女。更确切地说,正是从奴役开始,父系制家庭逐渐过渡到真正的夫妻家庭。农奴和他的妻子一无所有,他们只能共同拥有他们的房子、家具和器皿,男人没有任何理由成为毫无财产的妻子的主人;相反,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把妻子提高到伴侣的身份。当奴役制度废除时,穷困还存在;正是在乡村的小群体和在手工业者中,可以看到夫妻平等地生活;妻子既不是物件,也不是女仆:那是富人的奢侈;穷人感受到把他与另一半相联结的关系的相互性;在自由劳动中,女人获得了具体的自主,因为她重新起到经济的和社会的作用。中世纪的笑剧和韵文故事反映了在手工业者、小商人、农民的圈子里,丈夫除了能打妻子以外,对她没有别的特权,但她用诡计来对付力气,夫妻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而富有的女人要以顺从来补偿她的无所事事。

在中世纪,女人还保留着某些特权:在乡村,她参加居民集会和基层会议,为的是选举三级会议的议员;丈夫只对家具拥有权威,而要让与不动产,必须得到妻子的同意。正是在十六世纪延续了整个旧制度的法律才汇编完成;在这个时期,封建风俗完全消失了,没有什么保护女人反对男人要把她们锁在家庭中的企图。对女人极为蔑视的罗马法的影响发挥了作用;如同在古罗马时代,对女性的愚蠢和脆弱的激烈抨击,起源不在法典中,而是作为证据出现的;然后男人才找到行动理由,就像这样做很合适似的。在《果园之梦》中,可以读到:“在女人的坏品行中,我理所当然感到,第一,女人就本性来说罪有应得……第二,女人就本性来说非常吝啬……第三,她们的意图来得非常突然……第四,女人就其意图来说是邪恶的……第五,她们爱耍花招……再者,女人爱说假话,因此,按照民法,女人不能在遗嘱中作为证人……再者,女人总是做与别人吩咐她去做的相反的事……再者,女人信口开河,袒露自己的罪孽和耻辱。再者,她们刁钻狡诈。圣奥古斯丁老爷说过:‘女人是一头牲畜,既不坚定,又不稳定。’丈夫无法理解女人的仇恨,她邪恶得要命,是一切争吵和争辩的根源,给伤风败俗开辟了道路。”大约在这个时期,类似的文字竞相出现。这一篇文字引人注目的是,每一个指责都为法典反对女人和造成她们卑下处境的一项条款作辩解。当然,禁止她们做一切“男性的事务”;人们又恢复韦利奥斯·帕特库洛斯提出的剥夺她们一切世俗权利的元老院法令;长子继承权和男性特权把她们置于次要地位,以便收回父亲的遗产。单身姑娘仍然在父亲的监护之下;如果他没有嫁出她,一般把她关进修道院。允许未婚母亲寻找孩子父亲,但她只有权索取分娩费用和孩子的抚养费;她结婚后受丈夫管辖:他确定住所,管理家庭生活,如果她通奸就休掉她,把她关进修道院,或者稍后得到有国王封印的信,把她关进巴士底狱【注】;他如果不授权,任何行为都没有法律效力;女人为群体带来的一切财产等同于罗马法意义的陪嫁;但是,由于不能解除婚姻,必须等到丈夫死后财产才能回到妻子手里;这个格言由此而来:“Uxor non est proprie socia sedsperatur fore.”【注】由于女人不管理她的财产,即使她保留财产权,她也不对财产负有责任;财产不为她的行动提供任何内容,她对世界没有具体的控制。甚至她的孩子们,也像在《复仇女神》中描述的时代那样,人们认为他们属于父亲而不是属于她,她把他们“给了”她的丈夫,他的权威远远高于她,他是她的后代的真正主人;这甚至是拿破仑使用的一个论据,他宣称,同一棵梨树属于梨子主人一样,女人属于她为之生儿育女的男人的财产。这就是法国女人在整个旧制度之下的地位;韦利奥斯法逐渐被废除,但必须等到《拿破仑法典》【注】颁布,才彻底消失。丈夫要负责妻子的债务,正如要负责她的品行,她只向他作汇报;她几乎同公共权力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也同家庭之外的个人没有任何自主的关系。她在劳动和做母亲时更像女仆,而不是合作伙伴:她创造的东西、价值和人,不是她自己的财产,而是家庭的财产,因此是作为家庭首脑的男人的财产。在其他国家,她的地位并不会更自由;有些国家保留了监护制;在所有国家中,已婚女人的权力等于零,风俗十分严厉。所有的欧洲法典都是根据教会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起草的,这些法规都对女人不利;所有国家都认同私有制和家庭,服从这些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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