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历史-6

第二部-历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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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庭和私有财产无可争议地成为社会的基础时,女人也完全被异化了。这正是在穆斯林世界中的情形。这个世界的结构是封建的,就是说,没有一个国家足够强大到统一不同的部落,并使之臣服,任何权力都不能击败家长的权力。正当阿拉伯人成为战士和征服者时,宗教产生了,它对女人表现了彻底的蔑视。《古兰经》说:“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她从来没有真正的权力,也没有神秘的威信。贝都因女人艰苦地劳动,扶犁和扛重物,由此,她与丈夫建立起互相依存的关系;她自由地出门,不用遮住面孔。戴面纱和关在家里的穆斯林女人,今日在大部分社会阶层中还是奴隶。我记得在突尼斯的一个穴居人村子里的地下岩洞里面居住着四个女人:年老的妻子瞎了一只眼,没有牙齿,面孔憔悴得可怕,在发出呛人的烟的一小堆炭火上煮着面食;两个年轻一点、但也几乎脸容毁损的妻子摇晃着怀里的孩子,其中一个在喂奶;一个年轻的受宠女人坐在一部织机前,穿着绫罗绸缎,披金戴银,编织着一股股羊毛。我离开这个幽暗的岩洞—内在性的王国、子宫和坟墓—时,在升向亮光的过道里遇到了穿一身白衣服、干净而显得神采奕奕、微笑着的、像太阳般灿烂的男子。他从市场回来,刚才他在那里跟其他男人谈论事务;他要在他所归属的并与他不可分的广阔世界的中心里这属于他的隐居地度过几个小时。对憔悴的老女人和注定要同样迅速衰败的新嫁娘来说,没有别的世界,只有烟气腾腾的岩洞,她们只到夜晚才静悄悄地戴着面纱出来。

《圣经》时代的犹太人的风俗差不多与阿拉伯人是一样的。家长是一夫多妻的,他们差不多能随意休妻;要求年轻的妻子送到丈夫那里时是处女,否则要严厉地惩罚;她如果通奸,要被石头砸死;她被禁闭起来,做家务劳动,就像“才德的妇人”的肖像所证明的那样:“她寻找羊绒和麻,甘心用手作工……未到黎明她就起来……她的灯终夜不灭……她观察家务,并不吃闲饭。”即使她贞洁和勤劳,仍然是不洁的,受到种种禁忌的包围;法庭不接受她的证词。僧侣以最深的蔑视提到女人:“我认为女人比死更苦涩,女人的心是陷阱和网,她的手是束缚……我在一千个人中找到一个伟大的男人,但我在所有人中找不到一个杰出的女人。”在丈夫死时,根据法律或者习惯,要求寡妇嫁给死者的一个兄弟。

这种叔娶嫂制的习俗在很多东方民族中可以看到。在女人要受监护的所有制度下,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寡妇的处境。最彻底的解决办法是让她们为丈夫殉葬。但即使在印度,法律也并非一定要强加这样的牺牲;《摩奴法典》同意妻子在丈夫死后可以活下去;惊心动魄的自杀从来只是一种贵族时尚。更常见的是,寡妇为丈夫的继承者所占有。叔娶嫂制有时具有一妻多夫制的形式;为了防止寡居的不稳定,将一个家庭的所有弟兄给一个女人做丈夫,这种习俗也用来保护氏族,防止丈夫可能的性无能。根据恺撒【注】的一篇文字,似乎在布列塔尼,一个家庭的所有男人共同拥有一定数量的妻子。


父系制不是在所有地方都以这种彻底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在巴比伦,《汉穆拉比【注】法典》承认女人拥有一定权利:女人获得父亲遗产的一部分,她出嫁时,她的父亲给她一笔陪嫁。在波斯,流行一夫多妻制;女人一到结婚年龄,父亲便为她选择丈夫,妻子对丈夫要绝对服从;但她比大多数东方女人更受尊重;不禁止乱伦,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是常见的;她负责孩子的教育,如果是男孩,教到七岁,如果是女孩,教到婚嫁。如果儿子不配获得遗产,女人可以获得丈夫的部分遗产;如果丈夫死时没有留下成年儿子,她是“有特权的妻子”,会让她监护未成年孩子和管理事务。婚姻法规清楚地表明家长拥有后代的重要性。似乎有五种婚姻形式【注】:一,女人在父母的同意下结婚;称她为“有特权的妻子”;她的孩子属于她的丈夫。二,当女人是独生女时,她的第一个孩子要交给她的父母,成为她的替身;然后她变成“有特权的妻子”。三,如果一个男人死时是单身,他的家庭便给一个外来的女人陪嫁和送她出嫁,把她称为过继的女人,一半的孩子属于死者,另外一半属于她活着的丈夫。四,一个没有孩子的寡妇再婚,称为帮佣女人,她二婚的孩子一半归于死去的丈夫。五,未得到父母同意结婚的女人,在她已成年的长子让他父亲给予她“有特权的妻子”的名分之前,不能继承她父母的遗产;如果她的丈夫先死,她便被看作未成年,要接受监护。过继女人和帮佣女人的法规,确立了男人在不一定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后代中延续下去的权利。这就证明我们上文所说的:这个关系可以说是男人希望越过他有限的生命获得人间和阴间的不朽而创造的。



在埃及,女人的状况最为有利。女神—母亲在变成妻子时保留住威望;夫妻是宗教和社会的单位;女人仿佛是男人的同盟者和补充。她的魔力很少带有敌意,以致人们克服了对乱伦的恐惧,毫不迟疑地混淆姐妹与妻子。【注】她和男人有同样的权利,有同样的司法权力;她继承和拥有财产。这种特殊的机遇不是偶然得来的,由于古埃及土地属于国王、教士和武士的高级阶层;对于个人来说,土地所有仅仅是用益物权;地产是不得转让的,通过继承转移的财产,只有很少一点价值,分享一部分财产不会有什么不妥。由于不存在私有财产,女人保留了人的尊严。她自由地结婚,寡妇也可以随意再婚。男性实行一夫多妻制,虽然他的所有孩子都是合法的,但是他只有一个真正的妻子,只有她能参加祭祀,并合法地与他相连,其他女人只是被剥夺一切权利的奴隶。为首的妻子在结婚时不改变状况,她仍然能掌握她的财产,并自由地缔结协约。当法老波克霍利斯建立私有制时,女人占有非常强大的地位,不会失势;波克霍利斯开辟了签订婚约的时代,结婚本身变成契约性质。有三种类型的契约:一种奴役性的婚姻;女人变成男人的物品,但是当他没有其他妻妾时,她有特殊地位;而合法妻子被看做与男人平等,他们共同拥有一切财产;丈夫往往在离婚的情况下,主动向她支付一笔钱。这种习俗稍后产生一种对女人特别有利的契约:丈夫同意给她一种人为的信誉。通奸要判重刑,但夫妻双方几乎都有离婚的自由。实行契约大大限制了一夫多妻制;女人获得财产,并转让给她的孩子们,这就导致富豪寡头阶级的产生。托勒密四世宣布,女人没有得到丈夫同意,再也不能变换她的财产,这就使她们处于永远的次要地位。但即使在她们拥有特殊地位的时代—在古代世界独一无二—她们在社会上与男人也不是平等的;她们能参加祭祀与政事,可以扮演摄政者的角色,不过法老是男性;教士和武士是男性;她们只是以次要的方式参与公共生活;而在私生活中,人们要求她们单向的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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