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7) 不定期租赁与转租(总第15期)

第4章(7) 不定期租赁与转租(总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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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期 不定期租赁和转租



1.不定期租赁


1)情形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法律后果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转租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应当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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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Mitzi233

    老师是仙女本仙了

  • Iris2023QW

    今天中级经济法第二批卷子,考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选择我对了

  • Zyd_godot

    谢谢小黄老师

  • 木子二水_kq

    最喜欢小黄老师了

  • 叶耶_hu

    说得好细,而且也有相联考点

  • 陈唯实

    谢谢黄姐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