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期 不定期租赁和转租
1.不定期租赁
(1)情形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法律后果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转租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应当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今天中级经济法第二批卷子,考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选择我对了
谢谢小黄老师
最喜欢小黄老师了
说得好细,而且也有相联考点
谢谢黄姐姐
老师是仙女本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