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4)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总第17期)

第4章(4)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总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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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期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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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1347718xlis

    谢谢老师

  • 莉维儿

    重点突出,讲解清晰,非常棒

  • 1867109bcxj

    谢谢黄老师

  • 锁心Brenda

    很棒棒

  • 听友45623937

    老师,有电子版讲义么?

  • Zyd_godot

    谢谢黄老师

  • 1877896zzwi

    老师太用心,辛苦了

  • 叶耶_hu

    优秀,重点会讲解

  • 本宝宝_n7

    老师的录音短小简练,重点突出。专业的好老师

  • 听友114279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