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2) 房地一体原则(总第24期)

第3章(2) 房地一体原则(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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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期  房地一体原则



1.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


 


2.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主观题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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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lvjl3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