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期 房地一体原则
1.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
2.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主观题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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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洵,一个混迹财税培训圈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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