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3) 共同担保(总第12期)

第4章(3) 共同担保(总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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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期  共同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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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直到四季都错过

    谢谢黄老师

  • 盘子0814

    谢谢黄老师

  • 白开水灌醉

    老师,这是个混合担保吧,混合担保中,担保人内部是可以相互追偿的,只是是否必须先向债务人求偿理论界有争议。

    mow8019nq22firubey4j 回复 @白开水灌醉: 。。。考试你记住书上就行了,还扯理论届。。。

  • 听友118597761

    谢谢老师,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