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土地不是皇帝的施舍 | 历代田制

5.2 土地不是皇帝的施舍 | 历代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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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我们古代叫做田制,所以就有井田制和均田制,都是不同的田制。

先说均田制,均田制是古代中国比较重要的一个土地制度,它开始于北魏的孝文帝,大概是公元 485 年,之后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均田制,直到公元 780 年,也就是唐德宗建中元年,均田制才退出历史舞台。所以均田制,在中国大概实行有近 300 年。按照均田制,每个家庭成年男子每人可以分到口分田,一般女子减半,而且一个家庭里边假设里面有仆人或者耕牛也可以分得相应的口分田。这个口分田它是不能买卖的,而且分田的人到了年满 60 岁,或者是 65 岁,或者人死之后,这个口分田需要还给官府。

除这个口分田之外,每个成年人还可以分得一部分的永业田,永业田基本上是自己的财产,可以继承,但是同样不能够买卖,所以从产权制度来看均田制的话,它是一种混合产权,既不是公有,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当然口分田和永业田都不能够买卖,但是永业田可以是父传子,是家产,所以它的私有性更强一些。但是假如说我们用所有权这个概念的话,那口分田和永业田都算不上,就是说口分田和永业田的耕种者都不具备所有权。

那均田制为什么限制土地买卖?当然就是主要是担心土地兼并,从而土地过于集中,失地的农民就会成为盲流,从而冲击社会的稳定。从设计的目的来看,均田制是十分的成功,它达到了限田的目的,就是说限制土地兼并,所以一直持续到唐朝中叶。但是为什么又只维持了 300 年?因为均田制的实施需要官府的监督,授田和还田的时候都需要大量的人力,更麻烦的是均田制需要官府手中有大量的闲置的田产,因为一旦人成年之后,官府就要给他一定量的永业田和口分田,永业田官府是不能收回的,而口分田几乎要等近50年之后官府才能够收回。

从三国时代到南北朝时期,中国因为战乱不断,人口凋零,所以这期间中国的人口大概损失了,一个统计说损失了六七成之多,所以田地荒芜,人口稀少。在这种情况下,北魏的孝文帝才推出这个均田制。到了唐朝的中期,人口已经恢复到 8000 万,超过汉朝的 6000 万,作为比较的话,北周的人口不到900万,所以到了唐朝的中期,官府手中已经没有闲置的田产,所以均田制不得不终止。

另外我们就看制度本身,在均田制的制度下,田产的关系它是完全是垂直的,它的关系就是仅仅限于官府和农户之间,农户和农户之间它是不存在任何土地关系的。就是为了防止土地过分的集中,均田制是走上了另外一个极端,就是完全杜绝私人之间的这种土地交易,所以农户是绑架在土地之上,所以农民也没有迁徙的自由,也没有自由经商的自由,所以均田制它的这些特征都阻碍了私人经济的发展。

与均田制相比的话,井田制更加鼎鼎有名,但是相关的争议也更大,井田制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甚至历史上是否真正有过井田制,今天都没有定论。井田制如果真有其事的话,一定发生在西周或者更早,但是当时留下来的记录太少。我们现在唯一证明井田制存在的材料就是《孟子》书中的记载。但是《孟子》关于这种井田制的讨论可以理解为孟子心中的一种理想社会,是一种乌托邦,并非事实。所以关于井田制,一般的观点是,这是中国最早的田制,或许见于西周或者更早的商。但是这就带来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从商到西周这时间的跨度很大,田制不可能长期的保持不变。所以我们可以接受井田制是中国最古老的田制,但是它的具体内容我们今天知之甚少,所以我们可以保持这个名称。但是涉及到具体内容,我们只能够选择沉默,从井田制消亡的春秋晚期,到均田制建立的北魏,这其中的时间跨度达到了千年。

我们知道鲁国初税亩,一般视为井田制瓦解的开始。这是鲁宣公的十五年,也就是公元前的594年。孝文帝开始均田制是在太和的九年,也就是公元的485年,这期间用一个词汇来描述中国的田制的话,那一定是私有土地制的出现,但是这个简单的描述掩盖了田制的变化和多样性。

我们一般说战国是授田制,汉代是名田制,曹魏是屯田制,它们都在不同的程度认可土地的私有,但同时也限制土地的私有权。土地买卖在战国时期就有很多的记载,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土地私有制在战国时期已经确立。

均田制结束之后,唐宋以及后面的明清基本上都承认私有土地,当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私有,有官田和民田之分,也就是说既有国有土地,也有私有土地。我们从封建时代开始就讲有一句话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进入郡县制之后,土地成为新的王所有,这种概念就延续下来。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比如宋朝有一个哲学家叫叶石,他说过一句话叫“天下之田,既不在官,也不在民。”到了明末清初的大思想家王夫之,他就进一步说,“土,则非王者之所得私也。天地之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资以养焉。有其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畴,不待王者之而授之。”王夫之说,土地是人民的恒产,不是皇帝的施舍。我们今天的政府当然是人民政府,所以土地是人民的恒产,这是我们今天讨论土地制度的起点。

当然土地兼并是以前土地私有制产生的一个恶果。均田制就是为了应对或者说为了预防这个问题而出台的,土地兼并之所以一方面产生这种大地主,另外一方面产生流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农业社会,除了劳力之外,土地几乎是唯一的生产性财产,也是首选的这种储存性财产。

今天的中国经济,土地作为财产的重要性降低了很多。相对而言的话,金融资本、科学知识变得更为重要,而且土地本身的价值也取决于土地与资本和知识的组合。财富的多样性为我们今天解决土地兼并提供了更多的制度空间。

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村庄的土地流转到一个中药公司,所有的农户以土地使用权换得中药公司的股份,年终的时候分红,也可以在这个中药公司谋一份工作。假如是这样的话,我们还会担心农民因为失去土地而成为流民吗?而且我们又可以继续假想,就是这家中药公司,我们可以以这家中药公司为依托,比如说办一个中医药大学,集这个科研和教学于一身,而且依托这个中医药大学,可以我们想象再办一个有特色的中医院。就是这样的特色产业,一定为地方带来很多的商业机会和就业岗位,这虽然是一个想象的例子,不过也可以从中看出金融资本、科技知识和土地有各种各样的这种组合方式。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让土地流转起来,减少这个过程中这种交易费用和各种制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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