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186、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00:00
02:41

186、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某系非婚生子,其父亲失踪多年,母亲经法官多方查找,终在新洲找到其下落,并劝说她到庭应诉。父母对李某某不承担抚养义务,以致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无独立经济能力,不能养活自己,完全依靠其成年父母的经济收入赖活,由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该案特别之处在于,李某某为非婚生子,其父母因感情纠纷,均不想承担抚养义务,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更是重要,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律应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起抚养的义务。本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审判员赵文清;书记员张淑玲

    专家点评:武汉大学张里安教授点评

    本案的亮点主要是承办法院(法官)工作的勤奋,态度的耐心,和结果的合法公正。案情为原告方是被告的非婚生子女,被告自08年年底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并未向原告方支付抚养费用。依照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且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因而判决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本系应有之意。本案中的承办法院(法官)工作的卓越之处,一是急人民之所急,努力为原告方寻找到现居于外地的被告,劝其到庭应诉;二是在庭审和判决中耐心的向当事人释法,指出未成年人的生身父母以双方之间的感情与财产纠葛或私下约定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用,于法无据;三是综合考虑被告方目前的生活状况和武汉市城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所确定的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抚养费用的数额和标准是公平合理的。(武汉大学张里安教授)

    好,我在大连,感谢收听湖北法院2017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八!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