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专家点评:湖北经济学院邱秋教授点评

183、专家点评:湖北经济学院邱秋教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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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专家点评:湖北经济学院邱秋教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和互联网诱骗幼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013年公检法司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更要依法严惩。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对被害未成年女学生胡某某的侵犯,正是借助了其在校老师身份和职务便利,使被害人因敬畏本校教师而陷入不敢拒绝的处境,从而进一步实施了其犯罪行为。是否认定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亦是本案的难点。本案法院依照被告人明知被害人为初二学生,网络聊天时被害人对真实年龄的告知等形成的证据链,认定了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的事实,从而准确适用法律,以强奸罪对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行为,予以从重惩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基于其信赖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极为恶劣,本案的判决对层出不穷的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湖北经济学院邱秋教授)

    好,我在大连,感谢收听湖北法院2017年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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