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裁判结果:判决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185、裁判结果:判决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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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裁判结果:判决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系袁某某与李某的非婚生子,袁某某以其与李某某生父李某有情感及财产纠纷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不应支持袁某某的此项辩称理由。袁某某又称2009年底外出务工后才停止支付抚养费,对其提出的时间节点,无证据证明;另袁某某称李某某生父李某曾收取其3万元后表示不再要求其另行承担抚养费的辩称理由,袁某某亦无证据证明,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现李某某主张其权利,要求袁某某自2009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李某某抚养费用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认为应予支持。因袁某某无固定工作及收入,结合武汉市城区实际的生活水平,综合考虑,被告每月承担600元为宜。据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袁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用共计54000元给原告李某某,2016年7月1日起,袁某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时止,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一审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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