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在支付过涉案租金后,案件原告因未核实不明汇款、部门沟通不及时等原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当事人再次支付,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调查清楚事实后,对涉事公司进行了训诫批评教育。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牛某分别是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均是某资产管理公司。近日,东城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董亮接到李某和牛某的电话,双方都表示自己收到一份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支付房屋租金,但他们均已按照判决支付过租金。
执行法官孙雪峰和法官助理董亮立即展开调查,一边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当时的转账记录,一边要求资产管理公司立即核实相关财务收款。最终,对照被执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确实早已收到了相应的房屋租金。
经过审查,资产管理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存在对不明汇款未核实、财务与法务部门之间沟通不及时、对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核实不及时等问题。鉴于其因工作疏忽错误申请执行,东城法院执行局对该公司进行训诫批评教育。
同时,针对该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东城法院执行局向其发出司法建议。收到司法建议后,公司高度重视,对于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和警告,并召开多部门联合会议,加强对员工法律意识的培训。
法官表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工作的宗旨。申请执行应当符合“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条件。执行立案后,法院执行部门会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随着执行公开、诚信体系的建设,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也会在网络上公开。所以,错误申请执行可能会对被执行人在生活、经营、信誉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法官提示,申请执行前应核实清楚相关履行情况,核实是否收到相关钱款,遵循诚信原则,正确、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故意隐瞒事实,恶意或因重大过失错误申请执行,不仅严重浪费执行司法资源,也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情况,申请执行人可能承担罚款、拘留等不利法律后果,同时也应向被执行人赔偿损失。
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按期履行相关义务,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或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查控后,应及时联系执行法官,告知已履行的相关情况,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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