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晗论明史 129 乡绅作恶乡里之营放收息,重利盘剥

吴晗论明史 129 乡绅作恶乡里之营放收息,重利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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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是营放收息,重利盘剥。方孝孺记:
洪武初,宁海及邻县饥,里中富人以麦贷贫乏者,每斗责谷二斗三升,乘时取倍获之息。
成祖朝宗室有以取息虐民遭戒敕者:
永乐十年(1412)敕靖江之辅国将军赞亿曰:监察御吏言尔交通卫卒,以钱货民,多取利息,至系人妻孥,逼胁鬻居以偿所负,国家旧制四品以上官不得与民争利,汝宗室之亲,乃恣肆如此乎?
宣宗朝政府且指出高利贷为贫民流移之一因:
宣德五年(1430)九月戊申,上谕掌行在户部事兵部尚书张本曰:闻各处细民,多因有司失于抚字,及富豪之家施贷取息过虐,以致贫窘,流移外境。
英宗朝至重申权豪势要违例收息之禁:
正统五年(1440)四月乙未,严违例收息之禁。先是驸马都尉石璟家奴诉领璟银钞借与卫军,取索不还,乞为追理。上命行在户部检例言,洪武旧制,凡公侯内外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放债。永乐中亦尝禁约。令璟家奴放债而欲官追,于法有违。上命行在都察院执问惩治,仍揭榜申明旧制,严加禁约,有权豪势要仍前故违,及有司听嘱同害百姓者俱罪不宥。
但此禁例,亦显然只是具文,观下引一事可知:
(外戚)孙忠家奴贷子钱于滨州民,规利数倍。有司望风奉行。民不堪诉诣朝,言官交章劾之,命执家奴戍边,忠不问。
至各地方则更毫无忌惮,以为兼并蚕食之手段:正统十三年(1448)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轩聣言:各处豪民私债,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产者,官府莫敢指斥,小民无由控诉。
小民无力偿纳,往往破产,吴宽记:
民岁漕粟输纳多不足,豪家利以金贷,比比破产。
或则以田产典质,无力取赎,产去而税存:
正统元年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民多因赔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
或则以房屋抵押,无力取赎,即被没收:
正统六年五月甲寅,直隶淮安府知府杨理言:本府贫民以供给繁重,将屋宅典与富民,期三年赎以原本,过期即立契永卖。以是贫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抚。
或借则以银,而偿则以米,取数倍之息。顾炎武记:
日见凤翔之民,举债于权要,每银一两,偿米四石,此尚能支持岁月乎?
政府虽明知有这种兼并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债须等丰收时偿还,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结果这一仕宦阶级就因此索性不肯借贷,农民在春耕时,修理农具,准备种子,收购肥料,在在需钱,平时则或有疾病死亡,苛税力役,都非钱不办,一遇天灾兵祸,更是一筹莫展,政府不能救济,乡绅地主又拒绝借贷,贫农更是走投无路。政府只好又自动把这法案取消,让地主得有法律上允许的自由兼并的机会: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员外郎陈金言:军民私债,例不得追索,俟丰稔归其本息。以此贫民有急,偏叩富户,不能救济。宜听其理取。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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