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维特根斯坦论遵从规则

第6章 维特根斯坦论遵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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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是不可还原的,是基本的,不可被分解为幽灵般的思想与机器般的动作,我们可以进一步用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对记号与符号的区分对这一点加以阐明。这种区分在于,记号是单纯的字迹或语音,而符号是以特定意义运用的同一个字迹或语音。于是意指河岸的“bank”与意指金融机构的“bank”就是相同的记号,却是不同的符号。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符号既不是单纯的记号,也不是记号加上某种幽灵般的伴随物(就像笨人的影子)。符
号是有意义的使用中的记号(TLP3.326)。有意义的使用本身也不能被分析为对记号或对幽灵的谈论,否则就会出现遵从规则上的倒退。符号在记号上增添的东西不能被独立地指明;因此符号不是记号再加上某种东西建立起来的;相反,符号是基本的,记号倒是某种对符号的抽象,是“符号的可感知的一面”(TLP3.32)。走到符号层面的后面或下面这种事是不存在的。因为逻辑是基本的,所以符号化是基本的;因为符号化是基本的,所以与此类似,行动的有机统一性是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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