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5月1日,王某与孙某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租借给孙某使用,每月租金800元,每半年付款。关于使用期限,双方约定:“甲方在无特殊情况下,长期租借给乙方。”合同签订后,王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孙某使用,孙某按期付租金。2013年,政府部门决定对房屋所在地的旧城区进行改造,需要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王某以出现特殊情况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对此,孙某不同意,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孙某返还租赁房屋。那么,法院如此裁判有何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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