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VS合同法】16-一招专属于一般保证人的“防身术”

【合同编VS合同法】16-一招专属于一般保证人的“防身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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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9日,崔某向谢某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张某作为一般保证人在崔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保证期间1年。2020年8月,谢某因多次催款未果,将崔某、张某二人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交其与债权人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曾多次告知谢某借款人崔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并给谢某出主意让她诉至法院要求冻结崔某名下的房产或者要求崔某将房产抵押给她,谢某未予理睬,径直要求张某还款。经法院调查发现,登记在崔某名下的房产已于2019年9月变卖,交易价格为2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崔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谢某150万元借款及其相应利息,张某无需承担相应保证责任。那么,法院如此裁判有何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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