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6日,魏某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期间,与陈某签订《借款协议》,向陈某借款2895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2014年2月26日,魏某与出借人陈某签订《对账确认书》,对欠款本息进行对账确认,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魏某及担保人A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A公司在上述《借款协议》、《对账确认书》中作为担保人加盖了公章。2016年3月8日,原告陈某起诉主张魏某清偿借款本金2895万元及利息,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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