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7月31日,韩某与励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励某将成立工艺蜡烛厂,韩某投资50万元,韩某不承担励某经营盈亏,采用固定回报率,投资年回报率为30%,投资期自协议次日起三年,期满退回50万元,并约定一旦亏损由两位合同担保人施某、傅某来共同做担保。2011年8月1日,励某支付韩某第一年回报15万元,其余至今未付。因此,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励某返还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从2010年8月1日至起诉日期间的投资回报,同时要求傅某、施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起10日内归还韩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借款利息,傅某、施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法院如此裁判有何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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