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听到我,我是晓书童。我正在为您转述《分析与思考——黄奇帆的复旦经济课》,本节目由喜马拉雅出品。
这是黄奇帆教授在2019年5月24日的一次授课,主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经验教训。
中国金融业最近这些年一直在着力解决三个问题:金融如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如何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何防范各种类型的风险。
中央提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也是要解决这三方面问题。今天的讨论也就此展开。
一、P2P金融与互联网金融
最近五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一件比较悲壮的事情就是P2P的泛滥。P2P在20世纪90年代从英国兴起,21世纪初在美国开始推进,但英、美两国到今天P2P企业不超过几十个,为什么呢?
因为他们的监管规则十分明确,一不能筹资吸储,二不能放贷运行,所谓P2P,是网民和网民约定借贷,平台只是一个中介。这种借贷方式在金融体系发达的英美没有太大的发展意义。
但是在中国,P2P从2006年开始发展,2013、14年大规模泛滥,到现在注册了上万家。如今,绝大部分瘫痪,形成近万亿元坏账,大量网民倾家荡产,场面异常悲壮。
一讲到P2P就有这样的观点有:P2P是金融科技,本身是好的,只是没有管好,一些坏人利用它做了坏事。
有这些看法的人,往往是前些年P2P的狂热吹捧者和是推动者,这会儿不思考这种模式本身的错误,还在做一些苍白的辩护,十分幼稚可笑。
P2P问题的要害在哪里?否定它并不等同于否定互联网金融。
P2P实际上是农村里高息揽储的“老鼠会”、乡里乡亲间的高利贷,在互联网上的死灰复燃,这类东西本来是乡村经济中的一个陋习,即便要闯祸,也就是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了不得到几亿元,辐射面积不会太大。而P2P通过互联网可以覆盖全国,网民们彼此之间连面都没见过,就形成几十亿元、上百亿元的坏账。
P2P问题的要害是什么?是在现代金融里绝不容忍的五个机制,在互联网平台竟然被稀里糊涂地放行了。
1.资本金是众筹而来,是通过互联网向网民刚性承诺高回报拉来的资金。
2.P2P的融资杠杆从网民来。假设有3亿元资本金,如果要想放30亿元贷款,资本金和贷款之间有一个杠杆,这个杠杆性资金从哪里来?银行资金通过吸收老百姓储蓄,资本充足率10倍,10亿元资本金一般可以吸收100亿元储蓄,是有规范机制的,有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存贷比、坏账拨备等一套制度监管组合在一起的信用系统。
然而,P2P没有这些系统,单单通过对给予网民高利息回报承诺,直接把钱筹集过来。
3.放贷对象通过互联网面向所有的不相干网民。本来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雁过留痕,但是P2P的服务对象乱七八糟,互联网的信息没有起到任何信用补充的作用。只要有人想借高利贷,不论是学生校园贷、买房首付贷还是炒股资金贷,抓进篮里都是菜,钱立刻就借出去。
4.借贷资金长短不一,由此导致靠借新还旧形成庞氏骗局式的资金池,且不受监管。
5.一旦出事,P2P企业要么卷款而走,要么瘫痪无法运转。究其原因,根子在于既没认清运行中明显存在的严重问题,对可能的严重后果缺少预判,也没有在监管层面上形成“资金要第三方存管,放贷要有抵押物,投资项目与投资者要一一对应”等负面清单,导致P2P完全异化为互联网的民间高利贷。
针对P2P,只要稍有金融常识,就应该判断出这是新瓶装旧酒——新瓶是互联网,旧酒就是封建余孽式的“老鼠会”、高息揽储式的高利贷,最后这个企业必将成为庞氏骗局。所以,基于互联网的辐射性、穿透性,过程不可控制,P2P就应该禁止。
二、网贷公司应遵循五个运行原则
不搞P2P并不等于不可以搞网络贷款公司。合理的网贷是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重要途径。
但是关键在于要遵守五大原则:
一是资本信用原则,要有较大的自有资本金,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辐射性,能覆盖全国,所以应当具有较高的资本金门槛。
二是信用规范原则。贷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银行间市场发的中票和证交所发行的ABS债券。
三是信用杠杆原则。网贷公司的资本金和贷款余额总量的杠杆比,任何时候都应控制在1∶10左右。在常规的ABS、ABN的发债机制中,并没有约定一笔贷款资产的发债循环的次数,基于网贷业务的快速周转能力,一笔底层资产一年就可能循环5次、10次,几年下来,有可能达到30次、40次,形成巨大的泡沫风险。鉴于网络贷款公司往往以资本金1∶2—1∶2.5向银行融资,网络贷款形成的底层资产在ABS、ABN中的循环次数不宜超过5—6次,只有这样,总债务杠杆比才能控制在10倍左右。
四是放贷征信原则。有互联网的产业链信用、全场景信用,不能无约束、无场景地放贷,甚至到校园里搞校园贷、为买房者搞首付贷。一旦坏账,搞暴力催收、采用堵校门和朋友圈乱发信息等恶劣手段,就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五是大数据处理原则。平台拥有强大的技术基础,用数据把控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并由此有条件为客户提供更低的贷款利率。
总之,只要合乎以上五条原则,一般都能实现小贷业务快速发展。比如阿里花呗、借呗,与P2P有本质上的不同。
在之前的节目中我们也提到过,阿里小贷资本金是阿里巴巴公司的自有资金,杠杆贷款资金是合规的,从银行贷款和ABS融资而来,合乎监管要求。
贷款客户则是淘宝网络平台上的公司或者是使用支付宝的手机用户,有明确的信用体系。总的来看,阿里小贷本质上属于产业链金融范畴,苏宁、小米、神州数码、马上消费金融等全国知名的网络公司设立的网络小贷公司也大体如此。
三、网络数据的本质在于它具有颠覆传统的五全基因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不仅限于网络贷款公司。真正的大格局在于以网络数字平台、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基础与产业链金融相结合,形成基于数据平台的产业链金融。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深刻地了解网络数据本质的五全特征,这是它颠覆传统的基因所在。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包括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移动通信在内的五大现代信息科技构成的“大智移云”基础平台,正在极其深刻地影响着传统经济领域。
为什么“大智移云”基础平台会有如此强大的颠覆性?因为5个特征:全时空、全流程、全场景、全解析和全价值。
所谓“全时空”是破时间和空间障碍,从天到地、从地上到水下、从国内到国际可以瞬间连成一体,信息每天24小时不停地流动;
所谓“全流程”是指关系到人类所有生产、生活流程的每一个点;
所谓“全场景”是指跨越行业界限,把人类所有行为场景全部打通;
所谓“全解析”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人类所有行为信息,产生全新的认知;
所谓“全价值”是指打破单个价值体系的封闭性,穿透所有价值体系,并整合出前所未有的巨大价值链。
正是因为上述“五全特征”,“大智移云”基础平台展示出极大的价值,可以大大增强企业的经济质量与效率。
所以目前世界各国在此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任何一个传统产业链与这五大现代信息科技平台结合,就会立刻能创造出新的价值。
比如,2018年10月,某新型保险机构和支付宝合作开发了一款名为“相互保”的互助保险产品,仅仅42天就有2000万人参保,涉及金融资金近40亿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效果?就是因为阿里巴巴拥有的庞大客户数据,才造就了“相互保”这个细分市场。而这些细分业务线相互支撑依托,才造就了阿里巴巴巨大的资本价值。
再比如腾讯,以社交网络平台起家,不断进步而聚集了庞大的用户数据群,而这样的数据群除传统广告价值外,并不存在超乎寻常的商业价值。但腾讯以这些庞大数据为基础分化出不同功能的业务线。各个功能业务线进一步形成彼此依托、相互促进的产业集群,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超额利润的同时,也会带来传统思维方式难以企及的资本价值。
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当互联网帝国开发了网络金融业务之后,金融打通和赋能所有业务线,使得金融业务和所有互联网业务都产生更大的杠杆效应,带来巨额商业价值。
利弊永远相伴相生。五大现代信息科技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带来超乎传统的风险。
比如,公众聚集速度快,规模动辄数以千万计,与传统产业根本就不在一个数量级上,互联网帝国一旦运转成功就可能“大到不能倒”,所形成的封闭而独立的管理体系,很容易让资本意志绑架公众认知。
比方说,现在中国100款头部App,有91款存在过度采集客户隐私的问题。2018年9月,苹果手机使用者的支付宝账户就被大面积偷盗;而近年来互联网“黑客”门槛也越来越低,浙江网警2018年抓获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刑满释放犯,他只自学五年电脑“黑客”知识,就成功侵入一家上市公司网站,窃取数据、阻断订单、勒索钱财,造成公司1000多万元损失。这凸显了我国互联网安全环境的脆弱性。
我们在短期内显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这不是努力不努力的问题,而是五大现代信息科技基本特点所决定的,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关键在于两条:第一,发展速度过快,而新的应用技术层出不穷,高速迭代;第二,互联网企业对客户体验感有着天然的极致性追求,这会导致大量“尚无法判断成熟程度的技术”被无条件被应用。
所以,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大智移云”基础平台给传统金融带来的颠覆性的进步,也要看到在安全上也同样构成颠覆。截至2018年6月,我国通过互联网购买理财产品的网民数量已经高达1.69亿,同比增长30.9%;使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用户更是高达5.69亿。网民线下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手段的人数比例是68%。与此同时,中国民众,尤其是青年人过度消费现象严重,透支消费所形成的逾期6个月以上的不良贷款已经高达880亿元,而2010年年底,这个数据仅为76.86亿元,8年增长10倍。这显然是国民金融安全意识和信用意识日趋淡漠的结果。
四、互联网金融的大格局在于网络数字平台与产业链金融相结合
正如我们之前所说,互联网金融的大格局不在于网络贷款,而在于以网络数字平台为基础,与金融机构相结合,形成基于数据平台的产业链金融,形成数据平台、金融和产业链上下游各方企业效率提高的良好格局。在路径上,要依据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现在的互联网下一步会变成物联网,后盾是由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组成。云计算相当于人体的脊梁,大数据是五脏六腑,加上相当于灵魂的人工智能,就可以形成现代信息体系。
数据科技具备的“五全基因”有极大的颠覆性,把它掌握在手里再开展金融服务,安全度更高,坏账率要低,各方面的系统性风险的平衡更好。
第二,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任何金融传统的宗旨以及安全原则。互联网有巨大的辐射性和穿透性,与金融结合,既有可能提升效率、效益和安全,也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颠覆性的危机。
因此,不能违背金融的基本特征,必须持牌经营,有监管,有运营模式要求和风险处置方式,不能“无照驾驶”,不能高息揽储、乱集资,不能无约束、无场景地放款融资,不能搞暴力催收,等等。
总之,一定不要违背这些金融常识。
第三,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是网络数据平台跟产业链金融相结合产生的。
许多中小商业银行、小贷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以及租赁公司独立面对全社会各种各样的企业提供碎片化服务,这种不构成产业链金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往往服务成本高、信息短缺。合理的做法是网络数字平台与上述金融机构嫁接配置,形成基于数据平台的产业链金融,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在数据平台的帮助下,使产业链金融服务效率提升,风险和坏账率下降。
产业链金融、互联网数字平台与实体经济各行业是可以重组的。最近十多年来,中国金融系统增加了上万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但目前还没有跟实体经济形成产业链金融。
当资管业务管紧以后,上万家金融机构面临困难,其实出路就是把现有的金融资源跟实体经济结合。但结合时不要忘记,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平台会在这里起颠覆性的、五个全方位信息的配置作用。
第四。我们一再强调互联网的穿透性和辐射性,效率极高,覆盖很广。一旦其违反了原则,产生了破坏作用,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所以,我们又要非常谨慎小心地规范和约束它,在不清楚前景的时候,小心翼翼求证试验,不能盲目推广。
第五,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要有明确的各方多赢的原则。任何网络数字平台的发展,不能靠长期烧钱来扩大市场占有率,这是对股东的不负责任;也不能让客户有成本无效果、长期赔钱,这是不可持续的自杀行为。合理的网络数字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应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产生了优化红利,降低了金融风险和运行成本,将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红利,合理地返还于产业链的上、下游、金融方和数据平台方,从而产生万流归宗的洼地效益和商家趋利的集聚效益。
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负面清单
为了确保我们国家金融的健康和安全发展,黄奇帆给出了几条建议:
第一,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须“独立建构”。物理设备、数据信息、注册资本、法人资质、运营团队都要独立,绝不能继续容忍互联网金融公司与电商、娱乐等非金融平台混为一体,更不能容忍数据跨行业交互使用。
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业务对数据安全的要求与电商、娱乐平台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传统金融机构为了确保数据安全,100%采用内网、外网绝对隔离。不能允许互联网金融公司低成本依托开放度很高的互联网平台,这既是金融安全问题,也是金融市场竞争公平性问题。另外,跨行业经营,非金融业务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风险,比如,因打假导致电商平台上大量贩假商户破产,而这些商户拥有一定数量的贷款,也许规模不大,但因其对市场心理构成影响,结果导致金融风险的快速传染。
从国际经验看,一般性互联网平台公司绝不敢随意染指金融业务,美国的Facebook、亚马逊、雅虎等公司都很大,股价市值数千亿美元,但它们再大都不敢搞金融。
为什么?这与四个因素有关:其一,成熟的商人懂得术业专攻,懂得长期坚守,不断创新才能保持行业地位,获得超额利润;其二,互联网电商平台,其底层技术的安全等级无法满足金融要求,除非投入巨额成本,这往往得不偿失;其三,美国对金融公司有非常严格的监管要求,一旦发生问题,公司根本承担不起动辄数十亿美元的巨额罚款;其四,鉴于所有业务点的风险都可能迅速转化为金融风险,而金融风险反过来又会拖垮所有非金融业务,所以成熟商人绝不愿去冒这么大的风险。
这是第一点,确保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必须建立商业机构数据分级管理制度,数据信息只能从低级到高级单向流动。比如,个人数据信息可以流入互联网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数据可以流入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但绝不允许反向流动和交叉流动。
另外,要尽快建立有效的“国民综合数据总库”,一来可以帮助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幅降低征信成本,更好地发展普惠金融;二来可以帮助中小微企业增强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三来这是数据化时代政府管理适应发展的必然要求。
数据存在等级高低之分,一是数量层面,客户群体数量越大,数据级别和价值越高;二是品质层面,对单一客户数据掌握得越全面,级别和价值越高。
现代互联网业务发展已经呈现出一个明显特点:以巨大的资本实力,通过对社会公众个体给予小利,而急速将几百万甚至几千万人群汇聚在一起;同时,通过横向交易、交叉互助,将支离破碎的低价值数据,拼接为更加全面的高级别、高价值数据。
正因如此,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必须适应数据时代的要求,构建确保数据有序而安全流动的制度体系。否则,任由数据随意交易,势必导致资本实力雄厚的机构掌握最多、最全面、最有价值的数据,从而形成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最大化地为资本利益服务。
这是第二点,对于数据的管理。
第三,鉴于互联网商业平台的商业模式已经远远超出传统商业的社会影响力,与其说是在从事商业经营,不如说是在从事网络社会的经营和管理。正因如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构建一种“互联网技术研发信息日常跟踪制度”。
也就是说,政府有权以恰当的技术和手段,跟踪观摩所有大型互联网商业平台公司技术研发的进展状况,而平台也有义务接受政府的技术询问。
在数据时代,政府要摆脱资本绑架社会公众所带来的管理被动,必须时时刻刻在技术上与商业机构保持同水准、同进度。否则,技术高速推进,监管将永远处于落后而被动状态。
更重要的是,网络技术只要有微小的级差,人群效应和传播速度都会呈现几何级数的变化。所以,政府管理技术稍有滞后,就很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社会风险。政府及时掌握技术进步的信息,提前发现风险,这对政府监管和互联网公司都是大好事。公司可以据此完善新技术项目,避免巨额成本投入之后突然被叫停的风险。
当然,这样的做法或许会使技术的进步速度略有减缓,但这是必要的,互联网应用技术本来门槛就不高,它们往往比拼的是资本实力,比拼的是瞬间垄断市场的能力。所以,放缓反而有利于市场公平,有利于把控社会风险。
第四,既然互联网商业平台的运营带有强大的社会性特征,出现错误就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甚至动荡,所以必须担负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如果疏于管理,数据信息倒买倒卖,或出现类似“滴滴司机强奸杀人”的事件,政府必须进行超乎寻常的重罚,甚至判罚出局,这样才能向全社会宣示互联网商业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价值。这也是发达国家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失误导致公众受损予以严厉处罚的原因。
美国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有着明确的法律约束,涉及反垄断和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多达52部。
第五,网上安全认证技术。比如二维码、虹膜、指纹、刷脸、声音等技术必须“特许经营”。认证识别系统属于重大国家安全范畴,但在未经长时间的安全检验的情况下就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上大量运用,这明显违背了金融安全必须无限趋近于100%的要求。所以,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支付必须坚持小额原则,同时只能允许线下使用,而经过长时间的技术积累和试错之后,才能在国家技术管理部门授权之下,上线试点,再逐步推开。
现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经常受到黑客攻击,这些攻击实际都是突破了网络认证系统。所以,如果没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做保障,忽视安全水准,那网络黑客必将大行其道。所以,所有互联网识别技术必须接受公安部门的技术监控。
网络社会是虚拟社会还是真实社会?界限已经变得非常模糊了。但毋庸置疑,正因中国有近14亿的人口,而且主要发达地区人口密度很高,所以在数据时代,中国天然具有数据经济的比较优势,而且以极快的速度跻身互联网大国。
互联网电商在人口密度较小的国家就会发展艰难,因为物流成本过高,但在人口密度很高的中国则是另一番景象。
但与此同时,这一优势同样也是各国数据经营者、网络黑客和敌对势力都迫切希望掌控的巨额价值。所以,中国丝毫没有懈怠的理由,政府必须尽快介入互联网数据信息管理,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以上就是黄奇帆教授这堂课讲的全部内容。
最后还有黄奇帆教授回答两位学生提问。
第一位学生问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这几年来,P2P出了这么多的情况,从E租宝到现在,一个比一个严重。但我感觉政府从来没有进行过主动管理。您刚刚讲了负面清单,但是政府层面到现在为止没有出台过相关的文件,好像有点任由这个问题爆发,这是为什么?
第二个问题,我国政府一直允许P2P企业到美国去上市,而且美国也接受它们上市,这是又什么道理?
黄奇帆教授回答说:
这个问题问得很深入,应该这么说,P2P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6年到2012年。那个阶段,大家不熟悉,中间又遇上了全球金融危机,所以就没有特别注意这个事。这段时间,全国也就发展了100来家,这个量不大。
第二个阶段是从2012、13年开始,经过三年一下子跳到1万多家,各种各样的后果也在这一阶段冒出来。第三个阶段是2016年以后,大规模整顿治理到现在,应该说大部分的P2P公司,基本上就瘫在那里。
这三个阶段中,政府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开始把它当作是新生事物,地方官员,甚至金融部门的人都去站台,讲话都是正面的鼓励。这就是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后来到了2015年以后,就是你刚刚说的E租宝出事了,一出事就是700亿元,影响非常大。紧接着接连爆发,政府就在那以后,开始了全面整顿。
实际上政府从2015年以后,全国性的电视电话会议开过三次,同时发布红头文件。2015年第一季度的时候,关于P2P整顿清理,善后的文件,专门连续发了三个。其中有一个文件,有关部门起草完以后,国务院领导还专门给了黄奇帆,让他对这个文件中严格监管和善后的内容,提了几个措施放进去。
现在处在严格整顿时期,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部门及公安部门,全面负责,同时负责任地在善后,这个善后是对老百姓负责。
第二个问题,某些P2P公司还到美国上市,这个倒不用我们担心。美国是不来管你这个东西好坏的。你骗它也好,不骗它也好,它注册制,你就上吧。上市以后,它发现你骗它,你就得倾家荡产,而且比我们国内把你抓起来的损失还大,所以我断定这几个P2P公司在美国上市,要不了多久就会铩羽而归。不信的话,你看看他们现在的股价,已经比上市那一天价格跌了90%,你说它再跌下去是什么结果?就是滚蛋。滚蛋之后还有可能跟着起诉它是骗子,美国监管措施一旦追上来,这些上市公司绝无可能侥幸逃生。
第二名同学的提问:
黄教授您最后讲到了互联网金融、“大智移云”的监管问题,说企业里面懂的,政府基本上也要懂。那这就涉及公共监管和平台监管的问题。但我们对照一下市场来看的话,如果说这个人,他能力特别高的话,政府所付的工资没有业界高,那怎么把他吸引过来呢?历史上美国倒有,比如说黑客黑了之后被抓进来了,从良了。但我们一般不大可能。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说政府只是监管一个滴滴、一个美团、一个阿里,那是OK的。但是在大数据时代,每个公司最后都会成为一个数据公司,如果让政府时刻去监管它,那么政府的大数据平台,会非常庞大而且成本也非常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黄奇帆教授回答说:
我说政府对平台公司的技术跟踪的概念,不是去监管各种大数据平台里的内容、数据,如果是各个公司的隐私,政府不该知道的,也不用知道。我是在说,各种大数据公司,得以运行支撑的技术,不论是深度学习技术,还是分布式储存技术,这种能力的状况,政府应该知道,如果到底是什么生产力结构都不知道,政府就丧失了管控治理的能力。政府要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和结构特征。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互联网的公共平台,企业自己家里面搞的技术革新,政府知道不知道,都没关系,但你是互联网平台,你的平台是几千万人、几亿人在使用,具有公共性,而这种公共性它是基于怎么一种技能状态呢?政府应该知道。
发明这种技能的人,在公司里面,拿几十万、几百万元年薪,很正常。但是我并不是要获得你的专利,我只是了解你的发明的运行特点、运行趋势,有什么缺陷,会产生什么样巨大的威力,以及有什么样的穿透式的后果。
这些,政府的专家应该懂。如果这个不懂,时间长了,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并不是说每个大公司里的数据政府都要去监管,那就变成监听者,这个用不着,但是它的技术性能应该要知道。
好了,这期节目的内容就是这样了,我是晓书童,我在晓书童频道与您,不见不散。
不能以时间所谓累积经验论长短,传统保守的柜面银行🏦不能躺在"安全的功劳簿"上,脸难看,事难办,门难进,似乎"不干事就没风险"…减少中介层,区块链…技术的趋势,不会等着你不改革。
让人思考的书
0.75倍速听起来便于理解
直接给本小姐坐下 回复 @予善欢喜: 1.5倍速
道出了互联网的真相
真好的内容,广阔的知识范畴,听的兴奋
沙发?黄老师的水平确实高!还是第一次听到对互联网金融这么深度的分析评价,金融科技及数据安全方面的投入确实非常重要,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来的实践结果,相比其他的机构银行确实还是显得规规矩矩,但就这样,还是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必然是蕴含了巨大风险的。
讲的很好,就是语速太快了,0.75听着又很别扭
说实话,有点听不懂
为什么不安原文读,随心删减,丢失了很多宝贵信息。
听友46417990 回复 @印章周: 是ji 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