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期: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情形之三

第102期: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情形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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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情形之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营业期满决定延长营业期,对社会其实是利好的,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等等。但是,公司寿命延长对股东来说不见得是有利的,它很可能破坏了股东当初投资于公司的投资预期,会带来不确定的投资风险。比如当初投资预期做五年,公司盈利之后马上解散,清算后股东可以立即把股东权益变现。如果五年期满突然决定延期,意味着股东的投资是不能抽出来、不能立即变现的,而且万一公司经营到六年、七年的时候亏损了,那在第五年头本应该分配的投资收益就血本无归了。所以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该种情况下的退股权。但是注意,该权利只有有限公司股东才享有,股份公司股东没有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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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229290749

    经营期限到了,但是章程通过不了,要求全体股东同意才能修改章程,是不是也没办法回购?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229290749: 持反对意见,也就是反对公司继续经营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

  • 大象tiger

    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