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期: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程序之二(权利过期无效!)

第104期: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程序之二(权利过期无效!)

00:00
04:07
反对股东应当优先启动与公司的谈判程序,并在协商未果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是有保质期的,退股权也不例外。《公司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股东与公司启动股权收购协议的谈判程序并非必要的前置程序,而仅是立法者推出的一个倡导性规定,“六十日”的规定也属于倡导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大象tiger

    打卡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大象tiger:

  • 听友198118532

    那如果出现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股东会议90天内投反对票的股东如果没有起诉丧失退股权的话,那么第六年还盈利的情况下股东分决议还不分红,股东是不是又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诉权了吧?

  • 济南散人

    时限很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