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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在伦理学领域有一个知名的思想实验,叫做“电车难题,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但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
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面对这种情况,你是否会拉拉杆呢?
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在1967年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然而电车难题不仅仅涉及哲学和伦理学,更涉及到刑法学。今天,我就从“电车难题”切入,和你探讨法律人是如何解决这类两难问题的,以及背后的法理,从而让你对于类似“电车难题”这样问题,有一个合理的答案。
类似于“电车难题”的经典法律案件是1884年的米丽雷特号案,1884年一艘名叫米丽雷特号的轮船在暴风雨中沉没,四名船员,包括船长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员布鲁克斯,杂役帕克,都被迫逃到救生艇上。而此时的帕克由于不听劝告喝了海水,奄奄一息。
四人在吃掉了救生艇上所有的食物后,已经有八天没有进食了。在漂泊19天后,达德利船长, 建议抽签,谁抽到就会被杀,以拯救剩下的人。船员布鲁克斯则保持沉默。
后来,船长杜德利决定将已经气若悬丝的帕克杀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杜德利将帕克杀死了,没有丝毫毫无反抗能力的帕克只能发出微弱的反抗声:“为什么是我”,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来,杜德利和布鲁克斯消耗了大部分人肉,史迪芬斯吃的很少。
最后,在漂泊第二十天,一艘德国轮船从旁边经过,三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谋杀罪被起诉,最后法官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
这个案件在法律界争论不休,一方持道德主义的态度,认为禁止杀人是基本的戒律,人的生命是不能比较的,应该判处有罪。另一方则持功利主义的态度,认为多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保全多数的人的生命是正当的,应该判处无罪。
道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针锋相对,各不相让。 那到底杜德利和史迪芬斯该不该被判有罪呢?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这起案件中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这也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理论。
那么,什么是法律中的紧急避险呢?法律中紧急避险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一个更大的利益。
比如张三遭到李四追杀,看到王五骑着摩托车,于是把王五的摩托车抢走,导致王五摔伤,这是张三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损害了王五的财产和健康。利大于弊,所以张三不构成犯罪。
那么问题来了,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这起案件的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法官最后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的理由是:法官认为对于谋杀而言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制度,因为生命是不能比较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
比如在战争中就充满着为了他人从容赴死的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有同意有这种崇高的责任。正如在这次抗击新型肺炎的战役中,许多医护人员,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挺身而出,这些崇高感令人动容。
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了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利决定他人的生死。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面对试探与诱惑,但是不能将诱惑作为犯罪的借口。作为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我们常常被迫建立起自己都无法达到的标准,制定我们都难以企及的规则。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诱惑的存在就改变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义。最终法院宣布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构成谋杀罪,并处以他们死刑。后来维多利亚女王宣布赦免他们。
从这案件中你会发现,在紧急避险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弊权衡,但值得注意的是,是这种利益的比较很多时候必须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否则根本无法得出答案,同样,如果功利主义不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法律就可能沦为纯粹的工具。
举个例子,曾经有一个代表性的案件叫姚莉事件,姚莉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一日歹徒来抢劫,保险柜中有三十万元现金,抽屉里有两万元现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给了歹徒两万元,成功的用两万元财产保全了国家三十万元财产。但后来姚莉被开除了,理由是为什么不用生命去保护国家的两万元财物。
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仅仅从功利主义考虑,其实很难界定。但是在道德主义看来,生命显然是至上的,没有任何物质价值可以生命相比。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也是如此,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此案中就是无价与无价的对比,不存在优越利益,但为什么生命无价?这不正是尊重生命这种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体现吗?如果,脱离这种道德规范的指引,人当然可以量化比较。
因此,问题的关键绝非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试想一下,如果你是那个被牺牲者,你是否愿意葬身他人腹中呢?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比如,如果你接受电车案中冷静的价值对比式的功利计算,那么在食物紧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牺牲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者,是否可以为了挽救大有前途的年轻人,而任意割取无辜老人的器官。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你可能会反驳说:.现代社会价值多元,法律不应将民众束缚于一定的伦理秩序内,否则就是用法的名义在推广自己的价值观。然而,多元社会就没有必须坚守的价值吗?是道德规范,还是无视道德规范的功利主义更容易以法的名义强行推广自己的价值观?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所谓“天变地变,道义不变”。
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所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和一张开着的嘴巴一样,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难道我们可以说,“不得随意杀人” “不得随意强暴”等价值立场也可动摇吗?难怪有人说,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人们很容易把价值观与偏见等同起来,但两者有云泥之别。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前见,这种前见其实就是一种价值观,有价值观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
偏见的人无法容忍也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那些以为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错的人,不也持有一种绝对的价值观。
因为当你认为,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的时候,这本身不也是绝对的吗(即无绝对对错的绝对价值观)?只是持有这种价值观的人通常都自以为优越,无法容忍质疑,以至沦为偏见。
在节目的最后,我想与你讨论这样一个案件,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张三是一个女同志,有一天黑夜,她在山坡上行走,骑着自行车碰到了歹徒,歹徒想对她实施强暴,张三非常的聪明,发现在这个时候呼喊和反抗是没有用的,所以她就假装同意。
当男方脱衣服放松的时候,就拿着自行车的打气筒给男方重重的重击一下,男方倒地,女的骑着自行车就往山下逃,逃到山下,看到一个民居有光,于是敲门进去,跟老太太说明了情况。
老太太说到我这里你就安全了,今天晚上你就住我家,你和我女儿睡一个炕,你睡这一头她睡那一头。两个人睡下的时候,这个女的突然听到敲门的声音,听到一个男子的声音。
她惊奇的发现,这个男的就是刚才准备攻击她那个人,真是才出虎穴又入狼窝。而歹徒看到门口的自行车,听到母亲(老太太)说明了一切,就都明白了。于是,男的决定杀人灭口。
这个女同志非常的聪明,她就把自己和熟睡在床的,也就是歹徒的妹妹对调了一下,最后歹徒误杀了自己的妹妹。现在请问,这个女同志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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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互动答案,构成避险过当,按照法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听友479557083 回复 @刑法学人罗翔: 他躲避时应该明白可能对王五造成伤害
龙皇连者 回复 @刑法学人罗翔: 我在想,能不能让电车翻车
fy20mruj3u0pby7vqskk 回复 @点上足下: 法律先于道德
罗翔老师在课程中反复说过,法益作为入罪的理由,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如果是我们设身处地面临死亡的威胁时,会不会做出与她相同的决定呢,但是又感觉这样对歹徒的妹妹是否又是不公平的呢,至少从案情中叙述,歹徒的妹妹没有不好的行为。基于朴实的价值观,我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成立紧急避险,但是属于避险过当。
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55148111:
请问罗老师,曾经听过一个思维实验。三个人去野外探险,遇险被困在山洞里,只有对讲机能与外界联系,山洞中有水,但是食物无法运输到山洞里。三个人饿的奄奄一息商量可以抽签决定吃掉谁,让剩下两个人活下去,并且通过对讲机告诉外面的人这是三个人一致的选择,不事后追究责任。最后两个人把抽到签的人杀掉了,几天后那两个人被解救了,这件事应该怎么界定呢?
KyrieAndreIrving 回复 @小阳_oa: 他们为什么不每一个人割一条腿吃
Lumenwz 回复 @Feng_ix: 自杀也不行,人在法律上没有自杀的权利
小手_冰凉_ 回复 @小阳_oa: 这种规定在法律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当然不构成,换床位又不是导致人的高概率死亡,死亡的原因是被人用刀杀死的。凶手按老师说的是打击对象错误,凶手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管是按道德标准还是法律标准都是无罪。
1589182hwip 回复 @1589182hwip: 对,是打击错误,导致高概率风险的凶手而不是那个女的,把无辜人员绑在铁路上是凶手,让火车变道选择一个的的肯定不是凶手或者凶手的帮手,何况女的不知道男的要杀她。高概率的风险不是女的导致的。
天真的小法师 回复 @1589182hwip: 没有打击对象错误,是打击错误(或叫方法错误)、对象错误。女的明知如果在原本的床位高概率被杀,和凶手的妹妹调换床位,当然高概率导致凶手妹妹死亡。
听罗老师讲刑法 回复 @1589182hwip: 说的也有道理,换床真的不是
男的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均成立故意杀人罪。女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为躲避男方杀人行为而实施该行为视为酌情情节,量刑予以考虑。
fattian 回复 @盈盈168: 是对象错误
55148111 回复 @盈盈168: 我认为,如果是男人想要杀女同志,杀偏了,把自己妹妹杀害了这个是打击错误。而案情中是男人误以为自己的妹妹是女同志予以杀害,则应当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不能单纯以面前有几个人来区分。
盈盈168 回复 @fattian: 男的不属于打击错误么!?
【紧急避险】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电车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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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伦理学领域有一个知名的思想实验,叫做“电车难题,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但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
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面对这种情况,你是否会拉拉杆呢?
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在1967年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然而电车难题不仅仅涉及哲学和伦理学,更涉及到刑法学。今天,我就从“电车难题”切入,和你探讨法律人是如何解决这类两难问题的,以及背后的法理,从而让你对于类似“电车难题”这样问题,有一个合理的答案。
类似于“电车难题”的经典法律案件是1884年的米丽雷特号案,1884年一艘名叫米丽雷特号的轮船在暴风雨中沉没,四名船员,包括船长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员布鲁克斯,杂役帕克,都被迫逃到救生艇上。而此时的帕克由于不听劝告喝了海水,奄奄一息。
四人在吃掉了救生艇上所有的食物后,已经有八天没有进食了。在漂泊19天后,达德利船长, 建议抽签,谁抽到就会被杀,以拯救剩下的人。船员布鲁克斯则保持沉默。
后来,船长杜德利决定将已经气若悬丝的帕克杀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杜德利将帕克杀死了,没有丝毫毫无反抗能力的帕克只能发出微弱的反抗声:“为什么是我”,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来,杜德利和布鲁克斯消耗了大部分人肉,史迪芬斯吃的很少。
最后,在漂泊第二十天,一艘德国轮船从旁边经过,三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谋杀罪被起诉,最后法官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
这个案件在法律界争论不休,一方持道德主义的态度,认为禁止杀人是基本的戒律,人的生命是不能比较的,应该判处有罪。另一方则持功利主义的态度,认为多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保全多数的人的生命是正当的,应该判处无罪。
道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针锋相对,各不相让。 那到底杜德利和史迪芬斯该不该被判有罪呢?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这起案件中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这也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理论。
那么,什么是法律中的紧急避险呢?法律中紧急避险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一个更大的利益。
比如张三遭到李四追杀,看到王五骑着摩托车,于是把王五的摩托车抢走,导致王五摔伤,这是张三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损害了王五的财产和健康。利大于弊,所以张三不构成犯罪。
那么问题来了,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这起案件的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法官最后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的理由是:法官认为对于谋杀而言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制度,因为生命是不能比较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
比如在战争中就充满着为了他人从容赴死的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有同意有这种崇高的责任。正如在这次抗击新型肺炎的战役中,许多医护人员,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挺身而出,这些崇高感令人动容。
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了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利决定他人的生死。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面对试探与诱惑,但是不能将诱惑作为犯罪的借口。作为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我们常常被迫建立起自己都无法达到的标准,制定我们都难以企及的规则。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诱惑的存在就改变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义。最终法院宣布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构成谋杀罪,并处以他们死刑。后来维多利亚女王宣布赦免他们。
从这案件中你会发现,在紧急避险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弊权衡,但值得注意的是,是这种利益的比较很多时候必须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否则根本无法得出答案,同样,如果功利主义不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法律就可能沦为纯粹的工具。
举个例子,曾经有一个代表性的案件叫姚莉事件,姚莉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一日歹徒来抢劫,保险柜中有三十万元现金,抽屉里有两万元现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给了歹徒两万元,成功的用两万元财产保全了国家三十万元财产。但后来姚莉被开除了,理由是为什么不用生命去保护国家的两万元财物。
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仅仅从功利主义考虑,其实很难界定。但是在道德主义看来,生命显然是至上的,没有任何物质价值可以生命相比。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也是如此,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此案中就是无价与无价的对比,不存在优越利益,但为什么生命无价?这不正是尊重生命这种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体现吗?如果,脱离这种道德规范的指引,人当然可以量化比较。
因此,问题的关键绝非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试想一下,如果你是那个被牺牲者,你是否愿意葬身他人腹中呢?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比如,如果你接受电车案中冷静的价值对比式的功利计算,那么在食物紧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牺牲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者,是否可以为了挽救大有前途的年轻人,而任意割取无辜老人的器官。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你可能会反驳说:.现代社会价值多元,法律不应将民众束缚于一定的伦理秩序内,否则就是用法的名义在推广自己的价值观。然而,多元社会就没有必须坚守的价值吗?是道德规范,还是无视道德规范的功利主义更容易以法的名义强行推广自己的价值观?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所谓“天变地变,道义不变”。
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所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和一张开着的嘴巴一样,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难道我们可以说,“不得随意杀人” “不得随意强暴”等价值立场也可动摇吗?难怪有人说,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人们很容易把价值观与偏见等同起来,但两者有云泥之别。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前见,这种前见其实就是一种价值观,有价值观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
偏见的人无法容忍也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那些以为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错的人,不也持有一种绝对的价值观。
因为当你认为,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的时候,这本身不也是绝对的吗(即无绝对对错的绝对价值观)?只是持有这种价值观的人通常都自以为优越,无法容忍质疑,以至沦为偏见。
在节目的最后,我想与你讨论这样一个案件,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张三是一个女同志,有一天黑夜,她在山坡上行走,骑着自行车碰到了歹徒,歹徒想对她实施强暴,张三非常的聪明,发现在这个时候呼喊和反抗是没有用的,所以她就假装同意。
当男方脱衣服放松的时候,就拿着自行车的打气筒给男方重重的重击一下,男方倒地,女的骑着自行车就往山下逃,逃到山下,看到一个民居有光,于是敲门进去,跟老太太说明了情况。
老太太说到我这里你就安全了,今天晚上你就住我家,你和我女儿睡一个炕,你睡这一头她睡那一头。两个人睡下的时候,这个女的突然听到敲门的声音,听到一个男子的声音。
她惊奇的发现,这个男的就是刚才准备攻击她那个人,真是才出虎穴又入狼窝。而歹徒看到门口的自行车,听到母亲(老太太)说明了一切,就都明白了。于是,男的决定杀人灭口。
这个女同志非常的聪明,她就把自己和熟睡在床的,也就是歹徒的妹妹对调了一下,最后歹徒误杀了自己的妹妹。现在请问,这个女同志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罗翔:法律思维80讲|贪污贿赂|行贿受贿|解读反贪大案细节
959.12万60.71万
【实验室开题】你学不全法律知识,但可以掌握法律思维
【法律的目标】如何在秩序中追求正义和自由?
【法律的目标】正义是否真实存在?
【性同意年龄&合理反抗原则】威尔森案:要求带套,他就该无罪吗?
【法律热点解读】拿什么保护你,被家暴的妇女
【惩罚的根据】惩罚应该强调报应还是预防?
男的不属于打击错误么!?
罗翔:法律思维8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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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不可不知的法律思维
罗翔的法律思维课 【试听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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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讲刑法】张三的法律法律知识讲堂
最后的互动答案,构成避险过当,按照法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听友479557083 回复 @刑法学人罗翔: 他躲避时应该明白可能对王五造成伤害
龙皇连者 回复 @刑法学人罗翔: 我在想,能不能让电车翻车
fy20mruj3u0pby7vqskk 回复 @点上足下: 法律先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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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55148111:
请问罗老师,曾经听过一个思维实验。三个人去野外探险,遇险被困在山洞里,只有对讲机能与外界联系,山洞中有水,但是食物无法运输到山洞里。三个人饿的奄奄一息商量可以抽签决定吃掉谁,让剩下两个人活下去,并且通过对讲机告诉外面的人这是三个人一致的选择,不事后追究责任。最后两个人把抽到签的人杀掉了,几天后那两个人被解救了,这件事应该怎么界定呢?
KyrieAndreIrving 回复 @小阳_oa: 他们为什么不每一个人割一条腿吃
Lumenwz 回复 @Feng_ix: 自杀也不行,人在法律上没有自杀的权利
小手_冰凉_ 回复 @小阳_oa: 这种规定在法律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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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182hwip 回复 @1589182hwip: 对,是打击错误,导致高概率风险的凶手而不是那个女的,把无辜人员绑在铁路上是凶手,让火车变道选择一个的的肯定不是凶手或者凶手的帮手,何况女的不知道男的要杀她。高概率的风险不是女的导致的。
天真的小法师 回复 @1589182hwip: 没有打击对象错误,是打击错误(或叫方法错误)、对象错误。女的明知如果在原本的床位高概率被杀,和凶手的妹妹调换床位,当然高概率导致凶手妹妹死亡。
听罗老师讲刑法 回复 @1589182hwip: 说的也有道理,换床真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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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tian 回复 @盈盈168: 是对象错误
55148111 回复 @盈盈168: 我认为,如果是男人想要杀女同志,杀偏了,把自己妹妹杀害了这个是打击错误。而案情中是男人误以为自己的妹妹是女同志予以杀害,则应当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不能单纯以面前有几个人来区分。
盈盈168 回复 @fattian: 男的不属于打击错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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