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年龄&合理反抗原则】威尔森案:要求带套,他就该无罪吗?

【性同意年龄&合理反抗原则】威尔森案:要求带套,他就该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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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同意年龄&合理反抗原则威尔森案要求带套,他就该无罪吗


 一、知识点


1.       合理反抗原则:合理反抗原则是指在性侵犯罪中,被害人的反抗方式应该是一种合理的反抗,而不是仅仅进行身体上的最大反抗。该原则随着女性地位的崛起和人们对性的观点的变化而逐渐替代了最大反抗标准。


2.       威尔森案:该案涉及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陪审团认为被告瓦尔德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原告威尔森让瓦尔德戴上安全套,这被视为对性行为的同意。


3.       身体反抗规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司法人员认为如果行为人所使用的强制手段不明显,那么女方需要进行身体上的反抗才能表明不同意。这被称为身体反抗规则。


4.       肯定性同意规则:这是一种新的判断标准,指如果没有得到女方明确的肯定性的同意,那么沉默和不等于拒绝的行为应该被视为是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女方不同意发生性行为。


二、金句/精华笔记


性同意年龄和合理反抗原则:法律应该如何界定同意和不同意的界限?


性同意年龄和合理反抗原则是性侵犯罪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法律上,同意和不同意的界限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本文将探讨不同时代的判断标准,并解释肯定性同意规则的概念和适用。


在古代,大青律要求被害妇女必须有身体上的强烈反抗,如衣服的撕裂等,才能表明不同意的存在。这种判断标准过于陈旧,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人们对性的观点也发生了变化。通奸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而强奸罪的惩罚力度也相应减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考虑女性的反抗程度。然而,传统的合理反抗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如果行为人所使用的强制手段不明显,女方还是需要进行身体上的反抗,否则会被认为是对新行为的同意。这种标准忽略了女性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无法进行身体反抗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出现了不等于规则,即语言和哭泣被认为是一种合理反抗,被认为是对新行为的一种拒绝。然而,这种规则也存在缺陷,因为人类的态度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最后,出现了肯定性同意规则,即如果没有得到女方明确的肯定性的同意,那么就要被视为是一种拒绝。这种规则更好地保护了女性的权益,并考虑到了女性在特定情况下的反应。


三、全文逐字稿


喜马拉雅的朋友,你好,我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欢迎来到我的法律思维实验室。我们今天讲的主题是性侵犯罪中的同一问题。在我国刑法中,至少有两个与性侵犯有关的犯罪,一个是强奸罪,一个是强制猥亵罪。强奸的对象是女性,而强制猥亵的对象既包括女性,又包括男性。但无论如何,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主要是女性。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件是 1992 年美国的威尔森案。威尔森是一位 25 岁的女艺术家。一天凌晨,被告瓦尔德破门而入,闯入威尔森的住宅,欲行不轨。威尔森害怕反抗会招致更严重的伤害,同时他也害怕会感染艾滋病,所以他就同意和瓦尔德发生性关系,但前提是请瓦尔德戴上安全套。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首先让陪审团裁决事实问题,结果陪审团却一致认为瓦尔德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威尔森让瓦尔德戴上安全套,这其实是对性行为的同意。

你觉得陪审团的裁决合理吗?这算不算强奸?看来同意和不同意的界限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今天我就想和你来探讨一下,法律中的同意和不同意的界限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在不同的时代,同意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古代大清律中,要求被害妇女必须有身体上的强烈反抗。比如古代的大清律就要求被害妇女必须有身体的损害,衣服的撕裂才能表明不同意的存在,否则就不构成强奸罪。换言之,你必须进行身体上的最大反抗,才能表明你的不同意,在必要的时候,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在所不惜。这其实是一种最古老的判断标准。

当然,这里面有一个背景需要解释,那就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强奸罪一般都是死刑,通奸则男女同罪。所以当时的司法人员非常害怕女方为了脱罪而冤枉男方。有一句古话说,自古奸出妇人口,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崛起,女性的生命价值渐渐高于她的争吵价值,人们对性的观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通奸不再认为是一种犯罪。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最大限兔的反抗标准就逐渐为合理的反抗标准所替代。但你发现什么叫合理的反抗,这依然是存在价值判断的。

在很长一段时间,大量的司法判例认为,如果行为人所使用的强制手段不明显,那么女方还是需要进行身体上的反抗,这就是所谓的合理的身体反抗规则。如果没有进行身体上的反抗,仅仅是哭泣、呼喊或者愤怒,这些都不能视为是一种合理反抗,反而应该被认为是对性行为的同意。

一个非常经典的例子是,在约会强奸中,男女双方系恋人,男的带女的去酒吧喝酒,喝到凌晨 3 点,男的问女的喝好了吗?女的说还差点意思,男都说,要不去我家再喝会儿,女都说行啊。于是凌晨 4 点,女的到了男的家,双方又喝了一个小时,男的喝得实在不行了,所以要不我先去洗个澡,你看一会电视?女的说,好啊。结果男的洗完澡出来之后什么都没穿。女的说,你想干吗?男的说,这还用说吗?结果双方就发生了关系。女的自始至终没有反抗,因为都已经喝成那样了,根本无法反抗。但女的一直在哭泣,一直在语言上的拒绝,他说,你太不尊重我了,有眼泪上的拒绝,有语言上的拒绝。那么这样一种拒绝在法律上是不同意吗?




显然,根据合理的身体反抗标准,这不能认为是一种拒绝,反而要认为是对性行为的同意。当这种标准慢慢地又受到了挑战,人们认为这是以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就好比我在大庭广众下扇了一个男的一个耳光,他会哭吗?他不会哭,因为男儿有泪不轻谈。但是如果我在大庭广众下训了一个女孩子,她会不会哭?她会哭,这种哭泣是一种非常合理的反应,所以法律应该从女性的立场来考虑他的不同意。毕竟性侵犯罪主要是针对女性的犯罪,所以后来就出现了不等于不规则,也就是说不就是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被视为是一种合理的反抗。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新的标准,叫肯定性同意规则。通俗来讲,如果没有得到女方明确的肯定性的同意,那么叫思维,是一种拒绝。沉默要被认为是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我们刚才讲了四种标准,最大限度地反抗规则,也就是说必须用尽身体最大的力量来进行反抗。


第二种标准是合理的身体反抗规则。语言上的拒绝和哭泣不能被视为是一种对性情的不同意。第三种标准是不等于不规则。语言和哭泣被认为是一种合理反抗,被认为是对新行为的一种拒绝。还有第四种标准叫做肯定性同意规则,如果没有得到明确的肯定性的同意,那么就要被视为是一种拒绝。这里必须提醒大家的是,不等于不规则有一个小小的缺陷,那就是人类的态度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比如说男女双方谈恋爱,男的把女的按倒在床上,试图和女方发生关系,这个时候女的一个耳光拍过去,说你这个流氓,在这种情况下,男的还想要坚持。我们知道人的心态很多时候是会发生变化的,在女方消极反抗和性行为的发生之间还有一个时间差,如果在这个时候男方试图改变女方的心态,这个其实也是合情合理的。那么在这个时候面对不断纠缠的男性,合理的做法是什么呢?合理的做法女方应该再次拒绝,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离开。

刚才我们说了四种标准,那今天我们法律中的标准是什么呢?


我们的标准其实是新的合理反抗标准,这是在不等于不规则的基础上考虑了肯定性,同一规则当然也修正了不等于不规则中的缺陷。那了解了我们刚才所说的新的合理反抗规则,我们再回过来看一看威尔森案,在威尔森案女方的举止当然是一种非常合理的反抗,在现行法律中应当被认为强奸,因为女方有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当然我们还可以设想案例,一个女的特别拜金,特别想找一个有钱人,结果张三对这个女的说,我特别有钱,家里面好多个矿。结果当天晚上两人就发生了关系,结果第二天早上女方发现这个男的比他还穷,非常生气去警察局报案,那这是强奸吗?我们来判断一下男方的欺骗跟女方的同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件中,表面上好像是因为男方的欺骗让女方同意的新行为,但是在刑法中,除非一种欺骗能够高概率地造成他人处分性权利,这种欺骗才能被视为强奸。比如男方冒充女方的丈夫,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那这就构成强奸。但是大家会发现,高概率和低概率的判断依然是存在价值判断的。那按照社会一般的价值观,有钱跟发生性关系是高概率还是低概率,我们当然认为是一种低概率,因为法律要掺到良善的价值观,所以这不构成强奸。




今天我们讨论了性侵犯的不同界定的问题。事实上,现实曝光的性侵犯案件只是冰山的一角,尤其当人们假借宽容进步的名义消解了良善的价值,道德,相对主义就会横行于世,那社会就会失去绝对对错的观点。所以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性侵犯案件就会不断地发生。法律它只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它无力改变人心。如果人心向往强力和操控,那么女性被物化就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因此,要遏制性侵犯罪,最重要的是要学会尊重。我非常欣赏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的一句话,他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就像一张开的嘴,在合下来的时候一定要咬住某种坚实的东西。


在我们今天的课程最后,我想就一个案件听听你的看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一种现象叫做奸尸案件,也就在酒吧中看到喝得不省人事的女性,将女性带至住处和其发生性关系。您觉得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吗?我会在评论处与你互动,谢谢你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刑法学人罗翔

    这肯定是构成强奸罪的,女方没法表达她的意愿,因此推定为不同意。

    龙皇连者 回复 @刑法学人罗翔: 这算不算侮辱尸体

  • 主编荐书

    本期划重点来了~ 1、性侵犯罪中,现今法律判断的标准是一种新的合理反抗标准。通俗地来说,语言和哭泣、没有得到明确的肯定性同意,都被视为是一种拒绝。 2、法律只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他无力改变人心,要遏制性侵犯罪,最重要的是要学会尊重。

    礼部尚书兼鸿胪寺卿 回复 @主编荐书: 课代表鼓掌

  • 大二法学僧

    我认为构成强奸罪,针对于肯定性同意规则,如果没有得到明确的肯定性同意即认为这是没有同意发生性行为。即便事后的同意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其实这就是对于女性的一种尊重,尊重她的看法,而不是乘人之危。

    听友101061652 回复 @大二法学僧: f,,唐。

  • 飘呀007

    罗老师,第二篇强奸所生子女对强奸犯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还没说呀~~~

    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飘呀007: 没有义务

  • 金小猫十年后的陌生人

    构成强奸,女性仅仅承诺风险。但是我感觉一个女人,把自己喝的烂醉,躺在地上,也实在不雅。估计量刑方面应该从宽一点。自己实在讨厌这种不体面,又自招风险的事。

    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金小猫十年后的陌生人: 即便被害人有过错,但也不能姑息犯罪人

  • 酋长小魔女

    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奸,虽然捡尸非暴力,但可以归为其他手段,也可以归为足以压制妇女的意愿,默认同意是要法律规定或习惯形成的,比如民法中限制行为人监护人默认视为不追认,所以捡尸应当视为女性不同意而非默认同意

    花花是条鱼 回复 @酋长小魔女: 赞同

  • abudory

    第四课学完打卡~ “捡尸案件”类似于迷奸案,根据“肯定性的同意原则”,没有得到同意,那么就推定为拒绝,所以构成强奸罪

  • 哒锅_泥嘶撩解喔嘚

    捡尸构成强奸罪啊,因为这违背了女性的意愿。至于反抗的可能,都喝成尸体了,哪有反抗余地啊

  • 55148111

    学习笔记:(1)四种标准,最大限度的反抗规则,也就是必须尽你身体的最大力量进行反抗;合理身体反抗规则,语言上的拒绝和哭泣不应当被视为对性行为的不同意;不等于不规则,语言和哭泣应当看成是对性行为的拒绝;还有肯定性同意规则,如果你没有得到明确的肯定性的同意,那么就应当是一种拒绝。 (2)但值得指出的是不等于不规则存在一个小小的缺陷,那就是人类的态度是有可能变化的。 (3)我们的标准其实是新的合理反抗标准,这是在不等于不基础上考虑了肯定性同意规则,当然,也修正了不等于不规则的缺陷。 (4)法律只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他无力改变人心,因此要遏制性侵犯罪,最重要的是要学会尊重。

  • 小孙家的小胖胖

    构成强奸。因为强奸罪针对妇女的暴力程度不需要达到抢劫罪的标准。同时法律规定了,利用其他方法,比如捡尸是利用了受害人自己创造的风险(被害人对醉酒风险的承诺不代表对被强奸结果的同意),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