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日又叫打假日,定于每年3月15日,用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曝光商家,防止损害大家的商家再次伤害消费者,引起消费者注意。
1.0升(含)以下每辆18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每辆360元;1.6升以上芦知至2.0升(含)每辆450元;2.0升以上至郑基2.5升(含)每辆720元;2.5升以喊哗谨上至3.0升(含)每辆15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每辆3000元;4.0升以上每辆4500元。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和来历
为争取消费者的权利,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4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承认。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纪念活动包括: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电视节目、咨询和多种形式的展览等活动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