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扩展资料
特点:
1、内容的法规性
条例是国家机关为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准则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单项法规,又是制定以后,贯彻实施之前的具体化,细则化,从而保证基本法律的具体实施。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其所涉及到的对象,必须依条款办事,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经济的处理。
2、时效的稳定性
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在一个相当长时限内,对其所涉及的对象行为起约束作用。
3、制发的独特性
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
具体的范文模板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支教的条件:
1.要求有责任感,认真,爱心。很简单却又很难做到的可贵品质。
2.不要充当上帝角色,不能过多生活奢求,要力所能及和当地老师工作人员搞好关系。
3.不要过多进入当地的管理事物,循环系统以自己教学工作为主,不要卷入太多的是非。
4.遇事不要在不全面了解的情况下过多发表自己见解意见,多听多做少说,保持谦和的心态,要认清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并非一日之寒冷,地方事务中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志愿者不要过多介入。
5.主动沟通,不怕冷眼,要融入当地学校生活,为自己营造宽松的人际关系,方便工作开展。
6.教学工作要以教师职责和素养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教学工作方面要体现志愿者的优势。
7.志愿者不能与当地青年谈恋爱等。
支教需要的条件:
1,如果是应届毕业生可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发起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2,如果是应届毕业生,还可以参加有本省组织的志愿者支教活动,其实就是各个省仿照团中央的西部计划而在本省实施的。
3,如果是应届毕业生还可以参加本校组织的研究生支教团活动。
4,如果是在职的,可以参加团中央的“扶贫接力计划”一般是服务半年至两年。
5,如果自己有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自己找个西部的贫困学校来去实现支教。
1、时间精力你要充足;
2、经济独立,能够负担支教所产生的费用汪蚂旅;
3、知识储备或教学文案准备充足;
4、身体健康能适应恶劣环境;
5、年龄上要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最低要求年满十八周岁;
6、为人正直善良,乐于分享。
7、有对农村教育事业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献身精神。比较看重社会义务和社会道德。
8、需要活泼开朗、勇于面对困难与挫折、自信、敢于吃苦的性格特征,需要有较强的生活自立自理能力。
9、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现代教学方法。
10、要的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这样有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也有助于教师与当物洞地农民群众心连心,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关系。
11、需要有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
12、需要有不断学习困凳开拓创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