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的存款却被异地取出 银行是否担责?

多年前的存款却被异地取出 银行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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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勇叔法言

    法院查明,1998年7月,温某某在长春市某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折,并存入5万元。出于对父亲的孝心,温某某把存折交给时年73岁的父亲使用。2016年,温某某的父亲病故,又过了三年后,温某某在整理其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这本存折。   2019年8月,温某某带着存折到某银行支取存款,却被某银行告知其存折已销户,存折内存款也已被取走。温某某手中的存折原件清晰地显示——1998年7月30日存入5万元,且之后并无任何取款记录,双方由此涉诉。

  • 勇叔法言

    说在后面,对比还需要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判例,老家法院做的真不错,为老家法院点赞!这个案件也告诉公众在处理金融业务时,应妥善保管相关凭证,遇到类似的事情,要心里有数,银行不给就告它呀的。那大家思考一下,如果是储蓄卡出现了这方面的问题,法院还会这样判决吗?

  • 勇叔法言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能保留完整的存款支取凭证,仅以内部的代存取清单及文件无法对抗存款人的存折凭证,最终败诉亦是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

  • 勇叔法言

    实际上,银行这次吃瘪是证据规则起了作用。银行要想不还钱,就需要证明当事人有取款行为,按照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银行就要提供当事人取款的法定凭证。

  • 勇叔法言

    南关区法院认为,温某某提供案涉存折能够证明其于1998年7月30日在某银行存入5万元活期存款,银行虽辩称该存款已于1998年8月1日被异地取款49990元,但未能提供取款原始凭证予以证明,仅提供银行内部代存取清单不足以证明取款事实。某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款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温某某要求某银行为其支取存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应以5万元为基数,自199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活期利息计算。

  • 勇叔法言

    父亲去世后,儿子想取出以自己名义开具存折内的存款,却被银行告知其账户内的存款早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从异地取出,银行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