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拿800万元托人炒股,赔掉267万元,可以要求委托人全额赔偿吗?

一女子拿800万元托人炒股,赔掉267万元,可以要求委托人全额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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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勇叔法言

    连日来,股市搅动不少股民的神经,更有人摩拳擦掌,准备携款入市“冲浪”。可是,股市在十一前牛了一天后,十一后即开始迅速回调,一时间,炒股跳楼的新闻又开始在各类媒体上出现,从一个侧面告诉大家,炒股要谨慎,否则轿车进去单车出来,财产损失是小,闹出人命就得不偿失了。今天就来说个炒股的案例。

  • 勇叔法言

    说在后面,国庆前后股市的涨落让大家知道了股市的凶险,勇叔觉得股市的涨落毫无规律可言,可能你在这个股票上赚了,那只股票又都全赔进去了。我们还是要记住那句话“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不要盲目相信机构和个人的承诺,只赚不赔的买卖是不存在的,如果你相信了他们的话,你的钱就不会得到保障,很有可能会巨额亏空。投资者还需擦亮眼睛,不轻信、不盲从、不入套,维护好自有资金的安全。重点是在投资的时候,注意审核资质,注意区分,谨防被骗。

  • 勇叔法言

    那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案例中,受托人尚某和孙某是否触犯刑法,取决于他们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如果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信托目的、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或存在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那么他们可能触犯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等。如果他们的行为仅构成民事违约或过失行为,则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勇叔法言

    此外,因二被告未按照委托人邓某的指示,擅自于2023年11月20日、21日等操作港股,原告邓某于2024年1月30日修改了案涉证券账户密码,视为原、被告双方已于2024年1月30日解除了委托理财合同。在后续的股票交易中,邓某在孙某指导下将持仓某股票卖出,但该操作行为不能视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只能将之视为孙某的帮忙行为。

  • 勇叔法言

    梳理一下,女子邓某与尚某、孙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存在多个法律问题。 保底条款部分无效。排除了邓某应承担的风险,且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仍约定享有50%的收益,不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平原则,因此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然而,这并不影响《托管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那有的听友就说了,邓某不是让孙某签订了“欠条”吗?这不就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了吗?勇叔很遗憾的告诉大家,该欠条系在案涉证券账户发生亏损之后,孙某单方面向邓某出具的欠条,出具欠条的目的是继续影响邓某,将案涉证券账户交由孙某进行操作。欠条所载明的借款事实没有实际发生,故法院不会对欠条效力予以认定。

  • 勇叔法言

    上述合同签订后,邓某依约向证券账户转入800万元,尚某向邓某转账60万元作为担保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托管协议》约定幅度的情形,但在邓某催促之下尚某并未足额补齐资金,并称实际由“90后”男子孙某操盘。之后,案涉证券账户持续亏损,至2024年2月春节前夕,亏损金额已近400万元,虽经邓某催促,但尚某、孙某并未补齐资金。 2024年2月,孙某向邓某出具400万元的“欠条”,表示将对所欠亏损债务进行偿还。后尚某继续安排孙某进行操盘,截至2024年2月邓某终止托管时,共计亏损267万余元。

  • 勇叔法言

    女子邓某经朋友认识了“80后”男子尚某,其称自己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庞大的业务市场,可帮助她通过证券投资获得稳定收益。邓某深信不疑,于2023年9月与尚某签订《托管协议》,约定邓某向证券账户出资800万元,委托尚某进行股票交易;为保证原告资金安全,尚某提供60万元担保金放账外;尚某保证原告本金不受损失,如果账户亏损达到约定幅度,应补齐初始资金至800万元;盈利时,五五分成。

  • 勇叔法言

    裁判文书网在近期发布的判决书中有一个案件,有人拿800万元托人炒股,对方信誓旦旦还签了保底协议,声称遇到赔钱的情况,立即补足800万元!在损失了267万元后法庭对峙时,才发现所谓的高级“操盘手”根本没有证券从业资格。 针对该案,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在出具判决书中直接写明: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