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人被刑拘!号贩子非法倒卖稀缺大医院号源可以定非法经营罪吗?

33人被刑拘!号贩子非法倒卖稀缺大医院号源可以定非法经营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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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勇叔法言

    北京海淀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几家医院知名专家号在网上长期显示约满,而在网络聊天群中,则有人在倒卖稀缺号源。这些“号贩子”借助外挂软件,提前抢号“占坑”,再寻找客源兜售号源信息,非法高价出售。一个专家号倒卖到几百元上千元不等,最贵的一个号倒卖到5000元。 经过大量侦查取证、走访摸排,北京警方逐渐摸清了违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作案手段,陆续展开收网。在全国,包括北京统一开展抓捕,最后,刑拘了33人,起获了400余部手机和电子设备。

  • 勇叔法言

    由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因此在认定时,需参考该法条已列明的三种非法经营行为(即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以及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判断涉案行为在性质、手段、后果等方面是否与这些列明行为具有相似性。 炒号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医疗监管的管理规定,是违法行为,并且严重破坏医疗管理秩序, 所以可以用非法经营罪打击这些人的嚣张气焰,还给老百姓正常的就医环境。

  • 勇叔法言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时,通常会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行为的性质: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违反了国家对于市场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这是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前提。只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经营行为,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行为的后果:非法经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这包括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行业健康发展等。 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这通常涉及非法经营的规模、持续时间、获利金额、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多个方面。

  • 勇叔法言

    事实真的如此吗?按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有四种行为方式,即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很明显,倒卖专家号只能贴近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那这种其他类型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怎么理解?

  • 勇叔法言

    有很多学者赞同不构成,认为不能口袋定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刑法的罪名定罪。这种理解对于一些特殊情景下的行为的处理确实很客观,起到了公平公正的效果,但是对于侵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就会有不能有效打击的后果。那就比如这个非法经营罪,很多学者认为必须是具有行业的某种准入资质才能从事的行为,如果你没有资质干了,那就是非法经营罪。如果没有行业准入资质,就不构成。他们认为,炒号行为没有市场准入门槛,因此不构罪。

  • 勇叔法言

    至于是否应受到刑事处罚。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这种行为目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因为这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所谓非法经营,是指没有经营资质而从事相关行业,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号贩子的行为需要取得法律规定的资质,只能说这种行为属于扰乱就诊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勇叔法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号贩子倒卖医院挂号等凭证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倒卖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勇叔法言

    号贩子漫无目的进行抢占号源,抢到哪个算哪个,相应的还有另一批犯罪嫌疑人,他们是掌握了这些患者的挂号需求,在抢占号源之后,他们会在内部的微信群,进行一个流转,如果有患者有需求说这个号我要了,两方一拍即合。 随后,号贩子会把提前抢占的号源退号,同一时间,用外挂软件抢号,一退一抢完成号源的流转,之后在重新抢到的号源上补录患者的真实信息,如此一来顺利完成了抢占号源和倒卖号源的违法犯罪过程。

  • 勇叔法言

    民警介绍,当时现场的两百部手机屏幕不停闪烁,刷新着各大知名医院挂号页面,靠着外挂软件一秒点击近百次,抢号成功率远高于患者正常挂号概率。

  • 勇叔法言

    看病难,看病贵,难在挂号难,贵在挂好贵。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有过这样的经历,自己或者亲属身体不舒服难受需要看病,可是专家号怎么挂也挂不上,着急的如热锅上的蚂蚁,于是,有人看你着急,对你说,哥们,我有路子,不过费用要贵些。这时的你想的是赶快看病要紧,不会在意那多出的那点钱。可是,大家想过,这种行为助长了这些炒号党的气焰没有?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国家始终在严厉打击,这不,近期,北京市警方又出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