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饮酒仍借车 车主是否应担责?

明知他人饮酒仍借车 车主是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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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勇叔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其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因此,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明知他人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放任醉驾,若他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 勇叔法言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情形,还有另外两种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 勇叔法言

    前面提到了,陈某一开始坚持说自己开的车,这种讲义气行为要不得!为啥这样说呢?这不是两个坏孩子一起打碎了花瓶,家长责怪,一个人担责的问题,这是违法的问题,还很严重!可能构成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陈某继续坚持讲朋友“义气”,替宋某遮掩喝酒驾车的事实,意图帮助其逃避醉驾惩罚,起就会构成包庇罪,后果就是包庇罪与危险驾驶罪二罪数罪并罚。还好陈某听了警察叔叔的话,否则悔之晚矣。

  • 勇叔法言

    法院依法判决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自危险驾驶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酒后不开车”现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对于将车借给他人酒后驾驶,以及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却缺少共同认知。这个案件的判决来的正当时。

  • 勇叔法言

    去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某些醉驾行为可以不进行处罚,那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比如居民区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人员财产伤亡损失的行为。于是,有些人就理解成,国家放松了对醉驾的管制,喝酒开车冒头了。更有的人觉得自己不开车,别人开自己的车醉驾,也是开车的担责,自己没有责任。这种想法对吗?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机动车车主将车辆交由饮酒人员驾驶并搭乘,二人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