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实际托运人以未取得提单等运输单证为由向货运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的,须以其曾行使单证交付请求权为前提。若实际托运人从未主张单证交付,直至货运代理人向其他有权取得单证的人交付单证后才提出的,货运代理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托运人主张上述损害赔偿,还需审查货运代理人错误交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若运输单证并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实际托运人即使持有亦无法控制运输并保障贸易的,则其诉求亦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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