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某船务公司诉谢某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连云港某船务公司诉谢某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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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约定租用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航行作业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

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船舶租用合同,合同约定租用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航行作业,双方对于内河船舶不得从事海上航行作业的行政管理规定均清楚或应当清楚。在合同成立后、生效要件成就前,承租人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已于出租人收到其解除通知时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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