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无因性的两个例外 非常重要

票据法:无因性的两个例外 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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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21案例)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记载人(原背书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黄氏口诀】谁写谁免责,不被间接后手追。2、【持票人自甘风险】(16、22案例)票据交付时,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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