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管理人报酬的三个注意点

破产法:管理人报酬的三个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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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2、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or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or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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