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异议 四个常考理由

破产法: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异议 四个常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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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嘴炮不阻止】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有争议不阻止】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的确认仍需通过诉讼解决。【担保与否不阻止】债务人仅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未交诉讼费不阻止】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19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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