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讲我说过,虽然苏格拉底在反驳色拉叙马霍斯的过程中,论证了正义者的生活优越于不正义者,但格劳孔和阿德曼托斯两兄弟对此觉得还不满足。他们提出了一套“理论”,重新提出了正义者的生活不如不正义者的观点。正是这两兄弟的一番滔滔宏论,逼迫苏格拉底开启了建造“理想国”的漫长道路。可见,两兄弟的意见里,包含着某些特别重要的内容,值得我们单独拿出来讨论。这一讲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这部分内容。
人们为什么追求好的事物?
要评价某件事情或某种行为是好是坏,需要有一个评判的标准。格劳孔提出了这样一个标准的框架,这个框架对于古希腊思想以及其后的西方思想来说,都很有代表性。他说,人们追求一种好的事物,可以出于三种原因。
第一种是因为这种事物本身是好的而追求它,跟它带来的后果是好是坏,没有关系。比如一些娱乐活动,我们在这类活动当中就感到快乐,至于这种娱乐活动是否对身心健康有益,则是后果问题,它们可能有益,也可能有害。
第二种事物本身是苦差事,从事它的时候让人感到痛苦,但是因为它们能够带来人们追求的好的后果,所以人们甘愿受这份苦,也要去从事这些事情。比如干体力活,搬砖之类的,又脏又累,但是它能赚钱,所以受生活所迫的人会竞相去追求这些苦差事。
第三种是最好的,人们追求它们,既是因为它们本身为人所爱,也是因为它们能带来人们追求的好的后果。格劳孔举的例子包括明白事理、视力好、身体健康等。可能不大好理解。稍微解释一下。比如明白事理这一项。格劳孔的意思是,当我们理解了或懂得了一件事情的道理的时候,我们会为自己“懂得”而感到快乐。“豁然开朗”这个词就是表达这层内心愉悦的说法。总之,我们对自己意识到自己思想上、认识上的优越状态而感到欣喜。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获得进步,在钻研问题时取得进展时感到的快乐,这些都是“明白事理”本身的快乐。然后,当我们明白了事理之后,我们还会进一步意识到,明白事理对于我们为人处事是有很大的作用的。它使我们能够妥善地安排生活,与人相处时关系融洽,遇到问题时恰当解决。这些都是明白事理的后果,而这些后果也是我们追求的。
那么正义属于哪一种呢?苏格拉底把正义归在第三种,也就是最好的一种当中。由于苏格拉底和他的对话伙伴们已经同意,正义对于接受正义对待的人来说是好的(这是正义的后果之一),所以,苏格拉底要继续证明的是:正义对于做正义之事的人来说也是好的。既然苏格拉底把正义归在最好的一种,那么,他就是要证明,不仅正义的后果,而且正义本身,对于做正义之事的人来说,都是好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人们当然应该选择过正义的生活。
可是格劳孔指出,人们一般都不是这么看问题的。人们通常认为,正义属于第二种:正义本身是件苦差事,只是由于正义能够带来好的后果(比如它可能带来名或利),人们才遵循正义。他说的是有道理的。因为如果正义不是苦差事,那么做正义的事,就显示不出这个人的美德。除非做正义的事是需要人作出特别的努力甚至牺牲的,正义才会显得是种值得尊敬的高尚的事情。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格劳孔和他的兄弟提出的那套“理论”。它包含三点主要内容。第一,正义的本质和起源;第二,人们做正义之事是出于被迫;第三,不正义之人比正义之人生活得更好。
人为什么要做正义之事?
那么刚才说了,既然正义是件苦差事,那人为什么会在共同的生活中引入正义?正义对他们来说,有什么好处呢?这就涉及第一个要点,正义的起源。刚才说,正义可能带来名利,这些是正义的好处。但这样说是不够的。问题比这要复杂得多。按照格劳孔的说法,不正义者得利,但是遭受了不正义的人也就相应地受到损失。从趋利的角度说,人是喜欢通过不正义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同时,从避害的角度说,人又不愿意自己成为遭受不正义之害的人。对于多数人来说,他们都没有办法做到只占便宜不吃亏。所以这些人就彼此达成契约,放弃用不正义从他人那里谋得好处,同时也避免自己遭到不正义的对待而吃亏。这是一个很粗糙的理论模型。但已经有了后来社会契约论的雏形。
第二个要点,人们做正义之事是出于被迫,与这个契约论直接相关。如果我们只考虑这个契约论,好像已经回答了人们为什么可能做正义之事的原因。答案简单说就是避免了吃亏,这是有好处的。但是有了这样看起来很合理的契约之后,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份契约凭什么能够得到人们的遵守呢?认识到正义有好处是一回事,真的去做则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正义的好处其实取决于大家都照着正义的要求去做。可是,偏偏就是有人想要别人遵守正义,自己呢则搭便车、占便宜,甚至公然违反共同规则,捞取个人好处。格劳孔借助一个隐身戒指的故事,说明了人性的一般特征,就是只要能够做不正义的事情而逃脱惩罚,那他就会去做不正义的事,做不正义的人。隐身戒指其实是《理想国》书里的讲的一个故事,说的是有一个奇特的戒指,人只要戴上它,然后转动一下戒指,就能获得隐身的能力,这样你做什么事别人都看不见。可以想象一下,戴上这枚戒指的人,还会坚持做正义的事吗?这个隐身戒指的故事跟后来的一个政治格言是一脉相通的,那就是权力必然导致人败坏。这里面的逻辑是这样的,如果人们实际上遵守正义,其原因只能是某种力量迫使他们这么做。这种力量主要是国家的暴力惩罚。而这一点也决定了,可以逃脱或超越于国家法律的掌权者,能够成为最大的不正义者,同时也是最大的得利者。
第三个要点再次提出了色拉叙马霍斯已经愤世嫉俗地说过的意见,就是不正义的人过得比正义的人要好。不过,格劳孔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的,把正义的难题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正义的难题本来是指,做不正义之事的人能够损害他人、为自己获得好处,而做正义之事的人则对他人有利,自己却要作出牺牲。现在,格劳孔揭示了现实的共同生活所具有的另一个特征。社会生活有一个外在的表象。人无法洞察他人的内心,只能通过相互之间的外在表现来判断他人。结果,相互共存的人与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内在与外在、真实与表象之间的分裂。这就注定了,一个人是否正义,只能意味着他人是否认为他是正义的。一个被人认为是正义的人,实际上可能并不是真正的正义之人。相反,一个被人认为是不正义的人,实际上也可能是一个真正正义的人。此时,那些拥有优势资源和能力的人,经常可以一边表现得像个正义之人,一边又从事着偷鸡摸狗的勾当,只要他能够把自己的秘密掩盖起来。相反,那些真正的正义之人呢,反而受到约束,既不屑于宣传自己,又没有手段抵御谣言和污蔑。他们只靠问心无愧。于是,不正义的人反而会获得正义的名声,真正正义的人倒往往承受恶名。由于一个引入了正义的社会,表面上总是对正义许以各种好处,包括各种物质奖励、精神荣誉或社会地位。所以,不正义的人获得了社会许给正义的好处,而正义的人却遭受社会施加给不正义的坏处。
因此,正义的难题加倍了。不正义的好处是双重的:不正义者既从不正义捞到好处,还通过僭取正义之人的名声获得正义的好处。正义的不利之处也是双重的:正义者不但因为做正义的事而付出牺牲,还因为背负不正义的污名而承受坏名声带给他的不利。可以说,格劳孔兄弟的议论,确实把色拉叙马霍斯的意见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让人听了无比沮丧。心地纯正的好人往往在现实中备受那些吹毛求疵的舆论的煎熬,而沽名钓誉的人通常根本不会受到这种伤害,因为他们完全不在乎。前者只有神明可鉴,后者却心安理得。更重要的是,现象和现象背后的真实情况之间的分裂,似乎是人类群体生活不可能消除的特征。在这种分裂中,好与坏、正义与不正义,经常会黑白颠倒。所以,即使是一个倡导正义的社会,正义之人也在其中受苦,不正义的人倒在其中享受。你说,究竟谁生活得更好呢?
少数高洁的人士能够在任何不利的处境中,坚持自己。他们会把问心无愧当作自己的终极安慰。但是,这种自我安慰不构成对色拉叙马霍斯-格劳孔问题的反驳。也许对这些高洁人士来说,这种反驳是不必要的。但是,对于围绕在苏格拉底周围的年轻人来说,对于所有其人生道路还有疑问、还有待选择的人来说,反驳却是必要的。他们需要对事情有某种认识或理解,而不只是得到鼓励或受到怂恿。苏格拉底正是在这时,引入了理想国家的论题的,其目的,首先是为了获得对于什么是正义的认识。由于对话者们都接受城邦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类比;因为城邦国家是个“大”的事物,个人相对来说是个“小”事物,同样的成分(这里就是正义)在放大了之后,就容易看得清楚。所以,苏格拉底打算通过说明城邦国家中的正义,然后再来定义应用在人身上的正义。只有在有了一个准确的定义之后,才能进一步判断,正义对正义之人来说,究竟是好是坏,是否比不正义的生活更为优越。
这个理想的国家被称为“幸福国家的模型”,据说,它是正义的,在它里面的每个阶层的人都是幸福的。这些我们以后会接着介绍。这里我们对苏格拉底面临的挑战做一个小小的总结。他要找到正义的严格的标准,证明正义不但对他人有利,而且本身就对正义之人自己是有利的。另外呢,还有一个我们始终需要警觉的问题:即使苏格拉底在口头上建造起来的理想国,完美地解决了正义的难题,我们仍然不能忘记,苏格拉底以及所有的其他人,包括我们,都是生活在现实的社会当中的,而这个现实社会有一个不可消除的特点,就是现象与现象背后的真实状况是分离的。这使得正义可以被冒充,正义的难题会加倍,关于正义的概念越纯粹、越严格、越完美,它在现实世界就越可能被不正义的人所冒用。当这些个伪装成正义的不正义者就是统治者自己的时候,问题就更严重了。苏格拉底能想出办法,解决这种冒充正义的难题吗?我们下一讲接着聊。
觉得老师讲得挺清楚的,谢谢老师。“从趋利的角度说,人是喜欢通过不正义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同时,从避害的角度说,人又不愿意自己成为遭受不正义之害的人。对于多数人来说,他们都没有办法做到只占便宜不吃亏。所以这些人就彼此达成契约,放弃用不正义从他人那里谋得好处,同时也避免自己遭到不正义的对待而吃亏。这是一个很粗糙的理论模型。但已经有了后来社会契约论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