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员工自掏腰包购买自家产品,一些企业“逼”员工内购的做法引发争议。
近日,据工人日报报道,包括企业福利、员工特价、摊派业绩、明令购买在内的各种内购五花八门,一些企业鼓励甚至明令员工购买自己所在企业的产品与服务,有的虽不明令要求,但通过摊派业绩变相实现对员工的倒逼,有些员工完不成内购业绩海甚至要接受相应惩罚。
在有关企业看来,这种做法可谓“一箭数雕”。把福利放进自家产品,再让员工内购,员工得了经济实惠,而企业合理规避了直接发福利需多承担的所得税,得到了肉眼可见的销量和利润;就算是把任务摊派给员工,要求他们自掏腰包内购,也不完全是一方吃亏,面上看企业得到了直接利益,给自家产品找着了销路和买家,而“大河有水小河满”,员工也能在企业的壮大发展中得到好处。
如果这些内购出于自愿,倒没有什么问题,毕竟员工都是成年人,可以从事自负其责的法律行为。但如果内购带有强迫性质,那么这种做法就很不妥当了。一个最简单直白的道理便是,做买卖决不允许强买强卖。
诚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两者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并不能自然而然延伸到劳动关系以外的领域。必须看清的是,当企业“逼”员工内购的时候,身份已悄然发生了转变,成为经营者和销售者,而员工则是消费者,两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市场交易的关系。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具有选择权,即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有公平交易权,即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企业凭借强势地位逼迫员工内购,既侵犯了员工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也破坏了公平交易。
不仅如此。企业“逼”员工内购的做法,也明显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企业对劳动者的奖惩,必须事出有因、合理合法,员工愿不愿意内购,是员工自己的事情,不应也不能成为实施处罚的借口。
翻看《劳动法》,还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说到底,劳动者的工资,是谁也不能动手脚的红线。
审视企业“逼”员工内购的做法,看上去是买卖,但实质上却是,很多员工不得不把工资花在不愿意购买的自家产品上,间接减少了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这显然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企业“逼”员工内购,不是市场经济下的管理方式,这种突破了劳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的行为,必须受到“阻击”。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除这些与法律背道而驰的土规定土办法。员工也需学会说不,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作为企业,更应当看清法律的边界,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少动一些啃食劳动者利益的歪心思。如此才能在市场发展中走得更远,走得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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