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案人员利用人工智能将人脸照片生成视频,伪造人脸识别认证,以此非法牟利。在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之外,检察机关以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
犯罪分子破解人脸识别系统后,进入他人微信等手机应用软件账号,获取相关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个人隐私和信息并向下家出售。如此犯罪行为,让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巨大威胁,必须有效遏制。
从犯罪分子角度,遏制其行为,首先是对其予以刑事处罚,但仅有刑事处罚是不够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注销用于侵权的互联网账号、解散或退出用于传授犯罪方法的通讯群组,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这些举措其实都是避免犯罪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但如果不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恐怕都有落空的可能性。
从被害人角度看,被害人有时并不知晓其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实。换句话说,犯罪分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在被害人“不知不觉”中完成的,而且可能永远无法察觉。
比如在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某软件“阅后即焚”功能,删除大量信息和交易记录,导致被害人数量、身份、信息去向、用途均无法核实。因此,在本案中,谁是被害人的问题,难有答案。
被害人不知道自己是“被害人”,自然无从以本人名义向犯罪分子主张权利。但犯罪分子泄露的个人信息,仍在网络黑灰产市场流通。而不特定人群的人格性权益、财产性权益及安全性权益,都存在被侵犯的风险。
本案被害人无法特定化。但与被害人特定的案件相比,本案受到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当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犯,被侵犯的具体个人不能主张权利时,需要有人站出来。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当出现类似本案众多个人的权益被侵害情形时,人民检察院是立法明确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之一。
而从现实看,人民检察院也是合适的诉讼主体。和其他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有其独特优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法定调查权,能够解决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具有专业法律人员,能够高效、准确进行诉讼;通过近年来公益诉讼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
且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通过办案对案情已经了然于胸。在此基础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比其他部门“另起炉灶”提起诉讼,效率要高得多。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以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取得良好效果,备受社会好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两年多时间,该领域有了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让人感到欣喜。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是侵害公民权益的“重灾区”,打击犯罪,更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显然需要更多检察机关站出来。即便人民检察院只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之一,但考虑到其独特优势,提起相关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理应“当仁不让”。
从这个角度看,这起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显然具有其示范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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