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上午,顺义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了该院近5年来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以及维权建议,并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
某日,2岁的刘某在其母陪同下,至被告某公司经营场所蹦床处玩耍时受伤,于当日前往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大腿损伤、小腿损伤、右胫骨骨折,需进行支具外固定。此后,刘某多次前往医院复查治疗。监控视频显示,蹦床中另一儿童周某在跳起落下时,恰好刘某从周某侧后方跳至其身边,后二人发生身体接触,刘某摔倒受伤。
刘某将该公司、周某及周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被告某公司认为,原告刘某受伤是因为与周某发生碰撞,并非是场馆设施设备导致原告受伤的。公司场地入口及场馆内多处张贴了安全提示,原告母亲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应当自担责任。被告周某及周某父母辩称,周某11周岁,身高不足1.5米,符合蹦床游玩年龄等条件。事发时是原告刘某自己跳了过来,周某当时已起跳,无法再控制落下位置。原告年龄太小,父母没有起到看护、监护作用,应负看护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看出事发前周某一直在蹦床内正常玩耍,刘某从蹦床侧后方进入事发蹦床后与周某发生接触,刘某摔倒受伤。虽然周某与刘某发生身体接触,但是周某系正常玩耍时在蹦床上弹跳、下落,并未做出危险动作或者影响他人的行为,并且刘某从周某侧后方进入蹦床,亦超出了周某合理视线观察范围。因此,刘某的受伤并非周某的行为所引起,周某的监护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刘某仅两岁多,其母亲携其前往蹦床场所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应特别注意刘某的人身安全,尽到更为审慎、全面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刘某在各块蹦床中间穿梭,刘某母亲未能在一旁及时劝阻、加以保护,刘某母亲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某公司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尽到更为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既然允许2岁至12岁儿童进入蹦床区域玩耍,就应当预见大小儿童混玩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但在本案中,某公司未对场地进行分区管理,也未对进场人员及每张蹦床人数加以限制,对大小童容易引发危险的行为未予注意、做出提醒并加以制止,故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进一步表示,蹦床作为近年来新兴的娱乐项目,同时段参与人数较多,年龄没有明显限制,容易发生碰撞、踩空、磕碰等行为。未成年人进入蹦床游玩,监护人应当尽到更为审慎、全面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同时为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经营者应当尽到更为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项目场地合理分区,避免大小儿童混玩导致的碰撞或踩踏事件。同时,应当安排人员定期巡视,发现人员密集或者危险因素时应及时制止疏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支持法院,比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