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基本情况并通报了典型案例。
刘某携带1岁8个月的女儿到商场,推了一辆购物车并将女儿放置于购物车内前端位置,从一层乘坐扶梯往地下一层下行,刘某站在购物车侧面照看。扶梯下行至与地下一层连接处时,其女儿乘坐的购物车发生翻倒,女儿下颌处受伤破裂流血,刘某随即带女儿至超市服务台求助,后物业管理人员与刘某一同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31.6元。刘某认为该商场和超市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购物车翻倒是因为刘某未规范使用购物车还是商场和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经查,商场经营者作为自动人行道的所有人,对自动人行道进行了定期检修,本案事发时自动人行道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在自动人行道周边张贴了注意事项、温馨提示等警示标识;在刘某女儿受伤后,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因此商场经营者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经营者作为购物车的提供方,提供给刘某的购物车能够正常使用,折叠小筐内内粘贴了安全使用指示图标,虽然有些磨损,但是能清晰看出指示内容,所以超市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刘某携幼童前往超市购物时,将女儿安置在购物车内本无不妥,但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把她的包放在折叠小筐处挡住了购物车安全使用图标,女儿在购物车内的位置并非提示要求的儿童专用座椅,即靠近购物车车把处的座椅中,并且刘某也没有按提示要求扶住购物车车把,而是转身到了购物车侧面。要说明的是,由于自动人行道下行期间有一定的倾角,在购物车置于自动人行道上时,如物体或人位于购物车前端会导致购物车配重失衡,在无人扶车保持平衡的情况下极易出现翻倒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因此购物车上均张贴了明确使用提示,以确保安全。
据此法院认定,刘某作为监护人,未按照购物车安全提示要求使用是导致购物车翻到其女儿受伤的直接原因,其对女儿未尽到保护和监护职责,作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商场和超市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对张某的赔偿损失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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