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获悉,12月8日上午,顺义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了该院近5年来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以及维权建议,并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
某日,7岁的王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到被告某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王某从初级雪道下滑后躺在雪道上休息,其母亲站在身边,后被告季某从该条雪道上斜着向下滑至此时,滑雪板撞到王某面部,导致王某受伤。事发后,经在场游客及王某父亲示意求助,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王某带至救治室。王某休息地点离雪道终点还有一段距离,雪道上有大量游客长时间站立、停留,未见工作人员巡视、疏导。事发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就医,其伤情被诊断为额部开放性外伤。后王某前往医院拆线,进行四次眶周部等离子治疗。事后,王某将季某、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疤痕治疗修复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6万余元。
被告季某辩称,原告在碰撞发生前躺倒在地上,且距离雪场底部有一段距离,存在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原告母亲作为监护人,理应对安全隐患有所认知,但仍放任孩子躺在雪地上,在原告躺地期间,其母亲没有任何劝阻和扶持动作,反而从口袋中掏出手机低头使用,直至发生碰撞事故,因而其母亲存在较大过错。滑雪路程上有较多人遮挡,自己事先看不到原告躺在地上,事故发生时难以躲避,季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公司在运营区域设置了警示标志,陈设了《滑雪者行为准则》等规定,滑雪场有固定的安全保护人员定期巡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原告在滑雪场被第三者撞伤,属于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自甘风险,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是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的活动,滑雪者应当保持较高的注意义务。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雪道站立、停留的游客较多,季某应当结合个人滑雪水平、雪道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路线,以便遇到危险时及时减速、调整方向,避免危及其他游客,但是季某在向下滑行过程中,未能控制好自身速度,疏于观察前方雪道情况,以致其没有充分注意到停留在雪道上的王某,亦没有充分时间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其与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季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王某躺在雪道上停留休息,该地点虽然位于雪道下端,但仍属于滑行路线范围,其监护人虽在身边,但未合理预见相应风险并制止该行为,对其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减轻季某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风险隐患,存在管理疏漏,因本案是季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损害,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在其安保责任范围内对王某所受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各方责任比例及相应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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