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泡温泉时滑倒,法院: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孩童泡温泉时滑倒,法院: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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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获悉,12月8日上午,顺义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了该院近5年来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以及维权建议,并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

某日中午,12岁的李某与姨妈田某等人至被告某温泉酒店处消费,李某独自一人行至儿童温泉区泳池边,赤脚下水过程中在泳池内台阶处滑倒受伤。当日,李某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后李某多次前往医院复查,个人支付医疗费共计三千余元。李某将该温泉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酒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酒店辩称,事发时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没有家属陪同,酒店温泉入口处有“未成年需监护人陪同游玩”的明显提示,其已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且酒店未实施侵权行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李某在酒店儿童温泉区泳池内台阶处摔倒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酒店作为本次事故发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特别是在儿童温泉区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降低儿童发生危险的风险。从监控视频可见,酒店温泉区地面湿滑,部分台阶浸泡在水中,滑倒的风险较一般场所明显较高,李某摔倒与作为台阶使用的地砖湿滑、未设置防滑扶手、泳池周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有关,被告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已尽到较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依法应对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赤脚在水下台阶行走的危险性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其成年亲属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李某独自下水,加剧危险的发生,亦应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综上,法院根据李某和酒店的过错程度判决酒店赔偿李某相关损失。

法官解析,近年来,“吃住玩乐泡汤一站式”的温泉酒店逐渐成为家庭出游的不二选择。泡温泉虽然不属于剧烈运动、刺激项目,但未成年人游玩时的潜在风险也应予以重点关注。作为经营者来说,对于儿童温泉区域要履行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温泉池周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配备值班人员、专业救助人员,避免未成年人单独游玩。而对于陪伴孩童的家长来说,更要切实发挥监护职责,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识。

该案生效后,顺义法院向该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完善配套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增派工作人员定时巡逻,积极履行安保义务;加强日常培训,提升员工应急事故处置能力。该公司高度重视并进行专项研究,拟定整改措施,在温泉区张贴醒目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垫、开展全员安全经营培训、制定安全巡视工作手册及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手册,并在整改完成后回函答复,争取在以后的经营中杜绝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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